Page 4 of 7

Posted: 23-12-08 Tue 12:53 pm
by 小周
http://www.merdekareview.com/news.php?n=8414

职场性骚扰如影随形
争取立法防治路漫漫


日期: 22-12- 2008 时间: 07:52:40 pm 作者: 本刊黄书琪

【本刊黄书琪撰述】性骚扰普遍却不为人所重视,更多时候,人们一笑置之。而马来西亚妇女团体推动性骚扰防治立法多年,至今却依然没有开花结果,性骚扰,真的那么无关紧要吗?

性骚扰不如强暴案,明显外在的造成受害者心理、生理上的创伤,尤其是提起职场性骚扰时,许多人的印象仍停留在同事大开黄腔或语言调侃。实际上,马来西亚职场上发生的性骚扰,绝对不仅于此,但由于性骚扰有形式上的划分,却无程度上的界定,因此许多受害人遭骚扰之后,可能都难以确认──“我是否已经被骚扰了?”

对此,著名女权工作者兼Empower主席玛丽亚陈阿都拉(Maria Chin Abdullah,右图)就清楚指出,性骚扰没有明确定义,只要受害者已因加害者的举措感到不舒服,并因此感到沮丧、愤怒、压力,甚至影响健康工作,就已经是性骚扰了。

西方各国乃至于东方的台湾都已立法防治性骚扰,要政府、学校机关、企业商号设立防治性骚扰的性别平等委员会,但是马来西亚的性骚扰防治,却依然停留在1999年人力资源部制订的《职场性骚扰防治准则》(Code of Practice on the Prevention and Eradication of Sexual Harassment in the Workplace)在《职场性骚扰防治准则》中,性骚扰的形式可能包括口语、非口语、肢体语言、视觉上、心理或生理上,造成受害者不舒服的举措,但是因为遭受骚扰,而报案采取法律行动的受害者,却是整体受害者的冰山一角。

性骚扰防治意识低 问题难根除

在马来西亚,我们常看到报纸报道和性暴力相关的案件,但是可能更普遍存在的性骚扰,却像是影子,明明看见了,却总是无法具体抓牢。

“这是因为大家根本没有意识到已经被骚扰了这回事!”玛丽亚陈阿都拉认为,在马来西亚性骚扰防治意识不足的情况下,许多受害者纵使心里感到害怕、不舒服,却没有想到自己已经被性骚扰了。

另外一种情况是,就算清楚知道自己遭受性骚扰,但在工作与尊严之间,许多人选择委曲求全,以免饭碗不保。

由于性骚扰的加害者可能是藉由在工作场合内的权力关系,施害予受害者,若无法得到周围同事获其他上司的支持,受害者在投诉无门,或者投诉之后遭到负面回应,在不愿丢失工作的情况之下,大部分受害者都会选择隐忍。

妇女援助组织(Women’s Aid Organisation, WAO)主席美拉(Meera Samanther,左图)表示:“当员工遭受性骚扰,并告知雇主、上司时,他们应该要采取行动协助,但是我们也常发现,加害者就是雇主、上司本人,导致受害者求助无门,所以,每一家公司都应该设立一个处理性骚扰的机制,协助受害者。”

立法工作阻碍多
准则治不了骚扰


《职场性骚扰防治准则》中就有建议企业公司应该内部设立调解小组,当有员工投诉遭到性骚扰,即可启动该调查机制。

不过,可惜的是,根据妇女醒觉中心(Women’s Centre for Change, WCC)在2001年3月的统计,国内只有1.12%公司行号采用该准则,而玛丽亚陈阿都拉也指出,真正有根据该准则设立性骚扰防制小组的公司,可能还不超过这区区1.12%里的一成。

由于这仅仅是一份准则,乃企业雇主可自行决定采用与否的文件,而非强制推动的法律条款,所以除了大型的跨国企业,鲜少公司真的依据该准则,设立内部调查机制。

“就算公司有采用该准则,员工都可能不知道,因为雇主可能都没有告知员工有这么一回事。”玛丽亚陈阿都拉接受《独立新闻在线》访问时表示,雇主其实有义务、责任告诉或教育员工有关《职场性骚扰防治准则》的内容,但是大部分企业显然都没有这么做。

当然,国内的女权组织也不满足于这份准则, 由国内六个妇女组织组成的“反性暴力联合筹委会”从2001年3月起,开始推动《性骚扰法案》的立法工作,认为防治性骚扰绝对不能只是沦为一份准则,或分散于《刑事法典》、《雇用法令》各处的零散条款,有必要个别立法,以全面堵绝性骚扰。

《性骚扰法案》将可强制雇主设立内部机制,主动防止性骚扰的发生,也可以提供受害者更足够的协助,去争取赔偿或辅导受害者。不过,由于马来西亚雇主联合会反对,《性骚扰法案》胎死腹中,并没有顺利通过立法程序。

美拉受访时透露:“他们(马来西亚雇主联合会)认为如果这个法案顺利通过,可能会让员工滥用来占公司便宜,但其实如果真要占你便宜,何时何地都可以,那么我们是否要说这是雇主占员工的便宜呢?这实际上应该算是员工应该享有的福利才对。”

女性无自觉 难防性骚扰

虽然国内女权组织一直在积极推动立法工作,但是要防治性骚扰,可能还是得从根部治疗开始,玛丽亚陈阿都拉就强调许多受害根本不自觉自己的不舒服已经是由性骚扰构成,更遑论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更夸张的情况是,在推动立法的过程之中,不只要面对其他利益团体的阻挠,甚至有些女性国会议员也不太重视《性骚扰法案》,玛丽亚陈阿都拉说:“她们把性骚扰当作是玩笑一样,没有很认真的看待这件事情。”

由此可见,在推动马来西亚性别平等、防治性骚扰工作上,的确横陈许多阻挠因素与挑战。而玛丽亚陈阿都拉也表示,受害者绝对不能个人承担伤害,必须告知周遭可以给予协助的朋友、同事,同时也可以向各妇女组织求援。

妇女组织联络电话:

妇女援助组织(Women's Aid Organisation,WAO):03-7956 3488 / 03-7955 4426

女性行动协会(All Action Women's Society, AWAM):03-78774221 / 0224

我的意见

Posted: 24-12-08 Wed 10:41 am
by 美丽的翠鸟
事情一旦经过多方面的参与后,往往会变得更复杂。
现在陆老先生自动发声明,主动道歉,同时也辞去所有有关的职位,这一份诚意或多或少都希望可以让受伤害的女性们心安。

比起咱们“尊贵”的YB 国会议员在国会里的口出狂言,说了一些蔑视女性的话,这也是属于性骚扰的一种啊!可是他们可以脸皮很厚,抵赖功夫很好,一句道歉难过登天也!所以我觉得此事陆老固然做错了(错或对也是因为我们个别的看法而形成的),但事后的勇于道歉还是值得让我们好好深思一番。

希望过去的已过去, 也希望各方高抬贵手/口,笔下/口下留情,别说得过了头,再次伤害当事人。

Re: 我的意见

Posted: 24-12-08 Wed 10:48 am
by 大风
美丽的翠鸟 wrote:
......
所以我觉得此事陆老固然做错了(错或对也是因为我们个别的看法而形成的),但事后的勇于道歉还是值得让我们好好深思一番。

希望过去的已过去, 也希望各方高抬贵手/口,笔下/口下留情,别说得过了头,再次伤害当事人。
读到这句话叫我惊讶,翠鸟可否再加以阐明? :shock:

Posted: 24-12-08 Wed 3:16 pm
by 杨柳
读了《独立新闻在线》的报导的第一反应是惊震,不相信这事会是真的,但接下来的消息却让我不能在心低里为陆老师开脱。意识里像陆老师这样让人景仰的英雄理所当然的不能在私德上由此瑕疵。二十多年前开始在报章上认识陆老师到不久前在金马伦第一次短暂的接触到他老人家,感觉他是那么心怀大我之忧,今虽垂垂老矣尚为华教前途大事而奔波。

伤心陆老师一生为华教的贡献在人们心中从此就与他不当的行为牵扯在一起。

也许该尝试在心中摒除他老人家的英雄形像才能客观的看待他一生对华教的贡献。

知多一点点

Posted: 24-12-08 Wed 5:33 pm
by *阿灿
http://www.sinchew.com.my/node/95654

茜蒂:案件不易指控‧受害者難確認遭性騷擾

(檳城)馬來西亞理科大學科學衛生學院副教授茜蒂說,由於性騷擾受害者從一開始就無法確認自己是否受到性騷擾,因此一般上性騷擾個案很難被確認及投報。

她說,問題不在於受害者因為沒有傷口及證據,而很難對性騷擾者做出指控,而是受害者本身,一開始就很難確定自己是否受到性騷擾。

她今日(週二,12月23日)出席理大婦女發展研究中心主辦的工作場所性騷擾研討會後說,性騷擾受害者很難確定自己是否受到性騷擾,因為他必須先從文化國情、與騷擾者的關係及事情發生時的情景,來判斷並確定自己是否受到性騷擾。

動作語言氣氛皆須考量

她說,在性騷擾者對受害者展開的某些動作或語言,可能是表示友善或騷擾;此外,有關動作或語言是否符合國情文化與在對方展開有關動作或語言時,當時的情景氣氛如何,都是在考量之內。

她指出,受害者必須先平衡以上的幾點,才能理性的做出分析,確認自己是否受到性騷擾,但是一般上受害者的情緒已受到干擾及很難正確判斷。

她說,受害者基本上是受到精神上的傷害,而非身體上的傷害,再加上經常是沒有證人及受害者對自己受到性騷擾難於啟齒,所以受害者很難確認自己受到性騷擾。

她披露,受害者必須進行輔導並獲得支援下,知道某些動作與語言的底線在那裡,才能對性騷擾者做出指控。

“以國敦酒店性騷擾案件為例,受害者能確認自己受到性騷擾並指控性騷擾者,因為受害者是受到婦女援助中心的輔導、支持與協助。”

諾萊妮:大馬尚無性騷擾法令

理大婦女發展研究中心副教授諾萊妮表示,至今為止,大馬尚未有任何的性騷擾法令,因此是很難提控性騷擾者,而在2001年提呈國會的性騷擾法案,則至今也未通過。

她說,雖然私人界受促採納《職場性騷擾行為守則》,但是只有約1%的私人界採納,而公務員也有類似的通令(2005年第22條),但是它也只能是一種操守指南,而不是法令。

拉希達:盼為理大草擬行為守則

理大婦女發展研究中心主任拿汀拉希達教授表示,主辦此研討會的目的,也是希望可以為理大草擬校園性騷擾行為守則,同時引起理大的職員與學生的醒覺。而在大馬,理大將是繼馬來亞大學之後,第二個有相關守則的大專。

她說,主辦這只開放予理大教職人員與學生參與的研討會並非理大出現性騷擾個案,而這是理大第一次辦類似的研討會,以在校園內提高大家對性騷擾的醒覺,而在未來還會辦開放給外人的類似研討會。

阿絲瑪:須喚起對性騷擾醒覺

理大副校長阿絲瑪教授(研究與發明)說,由於沒有任何性騷擾法令,因此無論是官私機構在處理性騷擾個案時,基本上只能以類似處理有紀律問題的員工的方式來處理。

她說,由於某一些動作或語言是否是性騷擾,界線非常含糊,因此喚起大家對性騷擾的醒覺是非常重要的。

她說,有時因為一名男性對於性騷擾並不瞭解,以致不知道一些有色玩笑是不可以開的,而通過提昇他們對性騷擾的醒覺,他們就不會再有類似的行為。

吳春心:35%女性工作時遭性騷擾

理大婦女發展研究中心客卿教授吳春心表示,基本上,約35%的女性曾經在職場受到性騷擾,而馬大曾經在巴生河流域進行一項對600名女性展開的問卷顯示,約一半的女性表示曾經遭遇性騷擾。

她也指出,根據警方的數據,因為性騷擾而投報者並不多,因為大馬沒有相關的機制來投報,同時受害者也很難做出投報。


你知道嗎?

職場性騷擾定義

理大婦女發展研究中心對職場性騷擾的定義及處理方式等的相關課題:

何謂性騷擾:凡是違背當事人的意願,含有性本質的言詞或舉動並給當事人在語言、非語言、視覺、身體與心理上造成騷擾,同時在合理的情況下,被當事人視為在他的工作或求學歷程上的含有性的條件或在與工作或求學歷程無關的情況下,被當事人視為非禮、污辱他的尊嚴與威脅。

性騷擾類型:

口頭方式:以語言、玩笑或發出聲響及提出威脅性或有性含義的談話或問話

非口頭或信號方式:富有欲望的眼神、富誘惑性的動作如咬嘴唇、握或吃某些食物、以手勢或非語言方式表達性交、持續的誘惑動作

視覺方式:佈置或畫淫穢圖片、寫有性含義的信及向對方露出

身體的隱密部份身體方式:觸摸、碰撞、捏、擁抱、拍打、親吻或性攻擊,使對方感到不舒服

心理方式:重復令對方不接受的社交邀請、持續約會對方、調情、撥電、寫信或發電郵等,尤其已被對方要求停止這些動作

威脅、交換式性騷擾:性接近、性要求,或其他具有性意味之言語或肢體行為,此重性騷擾會影響當事人的學習與工作地位。

性騷擾的發生,無關以下的因素:
.性別
.外貌
.年齡

性騷擾發生時或如果知道有一些同事面對性騷擾,其他同事或其公司可以做的:
. 支持有關同事,根據程序來處理問題
. 尋求公司處理
. 公司的領導人要闡明同事間要相互尊重及不允許類似的問題發生

性騷擾會使受害者面對以下的問題:
. 曠工
. 身體不適如頭痛

性騷擾次數:
. 一次或重復多次
. 問題不在於次數,而是性騷擾的動作或語言

誰經常受到性騷擾:
. 女性
. 男性(有愈來愈多的趨勢)

面對性騷擾時,受害者可以怎麼做:
. 義正嚴詞的告訴對方不可以如此做,自己很不高興
. 如果對方還是把受害者的義正嚴詞談話當成玩笑,受害者還是要堅持立場

Posted: 24-12-08 Wed 7:21 pm
by QWERTY
杨柳 wrote: 也许该尝试在心中摒除他老人家的英雄形像才能客观的看待他一生对华教的贡献。
这句说得好。

Posted: 25-12-08 Thu 12:20 am
by 大风
如果这样说呢,又如何?
也许该尝试在心中摒除他老人家的英雄形像才能客观地看待他犯上的这种错误

Posted: 25-12-08 Thu 12:26 am
by QWERTY
大风 wrote:如果这样说呢,又如何?
也许该尝试在心中摒除他老人家的英雄形像才能客观地看待他犯上的这种错误
这句也是说得好啊。

Posted: 25-12-08 Thu 4:27 pm
by 大风
从神父性骚扰丑闻谈陆庭谕事件:一个有关性骚扰共犯结构的初探

《当今大马》特约评论 | 12月25日 上午11点40分

文:欧阳文风
从波士顿的天主教丑闻谈起

2002年1月开始,〈波士顿环球报〉(Boston Globe)开始一系列揭发天主教神父性骚扰儿童的报导,曝露天主教高层人物,包括主教如何维护、包庇、怂恿这些神父,完全漠视儿童福利,一心一意只想维护教会声誉与利益,制造一个又一个的谎言,把问题扫入地毯。

在接下来4个月,该报章报导了近3百个类似个案,美国社会惊涛骇浪,全美报纸跟进报导,更多受害人受鼓舞进前来诉说压抑了几十年的心事故事。那一年的冬天,许多人的心天寒地冻,对天主教会大失所望:神圣的宗教竟是藏污纳垢的组织!

波士顿人口3百80万,其中2百万人是天主教徒,这是全美最多天主教徒的城市。丑闻揭发后,许多人大惊失声,原来自1990年起,至少有130个投诉在过去 30年间,约翰盖恩神父(John Geoghan)性侵犯与骚扰他们,这些人30多年前许多还是小学生,最年幼的受害人只有4岁!

可是当时的主教波纳德逻尔(Cardinal Bernard F. Law)原来不是毫不知情,而是一次又一次的包庇,当有人投诉时,从没认真应对,只是努力遮掩,以教会声誉要求受害人家庭委曲沉默,然后把性骚扰别人的神父调到另一间教堂。再有人投诉,再如法泡制,结果该神父巡回犯罪,受害人最后高达至少130人!

早在1992年,就有人控诉占姆士波特神父(James R.Porter)性骚扰儿童,但逻尔主教却反咬媒体一口,说以基督教徒为大多数的《波士顿环球》企图抹黑天主教,这起事件不过是例外,指媒体故意炒作攻击天主教会。当时以天主教徒为大多数的波士顿老百姓信以为真,此事不了了之。

10年该报再揭丑闻,受害人更多,人证物证都有,波斯顿人与全美许多天主教徒此时把矛盾指向天主教会“官官相护”的恶习文化。2002年的丑闻令许多人孰可忍孰不可忍,正义的热情令许多人忿怒,鼓舞更多人走出来投诉、调查,结果再发现原来自1980年起,全美至少有1500名神父涉及性骚扰丑闻,但十之八九都因教会高层包庇而不了了之,或以金钱将对方打发掉。

丑闻揭发后,美国天主教会声誉一落千丈,当时波斯顿天主教堂礼拜人数一下锐减三分一!许多人不只对性骚扰儿童的神父失望,他们更痛恨与厌恶教会高层为了声誉名望、以“大局为重”这种大而无当的理由来推诿责任、遮盖丑闻,促进罪恶,以至问题如雪球越滚越大,越来越多人受害!更令许多人不耻的,教会官方在丑闻曝光后,还是只有兴趣维护教会名誉,不断强调这只是个别神父的问题,但对受害人仅是含糊道歉,有者甚至只字不提。

波士顿天主教会在这起丑闻付出惨重代价,包括8500万美元的赔偿费。

华教斗士的性丑闻

美国天主教神父性骚扰案与我国华教斗士陆庭谕丑闻不能完全相提并论,但二者岂不亦有相似之处,可供省思?

一个涉及天主教,一个涉及华教,两个都是身负重任的伟大组织,在社会功不可没。陆庭谕性骚扰女子事件在网际网络揭发后,发现原来不是初犯,但受害者到底有多少,至今我们还不晓得。

在一个普遍以父权为价值中心的社会,要求受害女子走出来,非常困难。受害女子走出来证明自己受害,需要极大的勇气。很多人敢不断性骚扰女子,就是看死这些受害人不敢走出来控诉受害,更何况要“证明”被性骚扰,在一个性别平等意识不高,欠缺完善法律保障女性福利的社会,何等不易?

但令人幸慰的是,陆庭谕没有再度伤害这位女子,他直接坦承错误。如果他一口否认到底,在民智未开的社会,我相信还是会有许多迷信孝亲敬老的人挺他,而反咬受害人一口,指她心存不良,有意抹黑陆老,甚至如果指她受人摆布抹黑华教,我一点也不奇怪。殊不知“抹黑”两个字是太方便的说词,已被严重滥用与抹黑。

性骚扰丑闻,特别是涉及名人的性扰骚丑闻,而且不只一宗,可以十几二十年来不动声色,需要多少人保护守密?这需要一个庞大,几乎密不透风的共犯结构!

受害者反而被怀疑存心不良

陆老在被揭发后,第一时间道歉,这是华社之大幸!但不幸的是,在他道歉后,还是有人在问为甚么有关女子不举报,为什么她的网络贴文不见了,是不是她造假!连陆老都道歉了,还有人怀疑那女子存心不良。你可以想像如果陆老否认到底的结果吗?

第二不幸的是,连陆老都道歉了,华教领袖在受访时似乎没有一个认认真真地向知名与不知名的受害人说一句比较有人性的安慰的话!很多人只是关心华教,很多人只是担心华教形像受影响,对受害女子不闻不问。

我不相信教工作者中没有一个在这之前完全不知道陆老的问题,我不相信之前没有一个被性骚扰的女子不曾向任何一名华教工作者提及她们的经验,我不会奇怪有人,特别是男人对她们说“你不要多心啦!”或“你太敏感了”,这都是以男性为中心的论述,完全不尊重或漠视女性感受。我更不会奇怪有人说“揭发了,对华教不利,为了华教,算了吧!”

如果华教是建立在牺牲女性、牺牲正义,牺牲别人的幸福与遮盖丑闻,促成罪恶之上,这种华教,我情愿不要!

许多人要求事件草草落幕

第三不幸的是,我发现有不少人竟然希望这事件尽快结束,不要再谈,放过陆老。我要说的是,放不放过陆老,是我们这些非受害人,特别是男人,没有资格说的话。受害女子以直报怨,伸张正义,没有甚么不对;要她们以德报怨,等于是要求她们伟大,而我们是没有资格要求别人伟大的!因此,我希望我们的社会,特别是男人,不要再给女人压力,不要勉强她们伟大。

这是一起性骚扰的事件,我们日后当如何防范这类事件再发生,是我们今日要思考与开始解决的,不能如此草率“结束”!这种“结束”只是鸵鸟作风,促成其“结束”的,就是日后许多类似事件的共犯!

短结:对共犯结构的批判


在人权意识不高,或以父权为中心价值的文化社会里,性骚扰不是问题,或不算一个严重的问题,社会并没有立法遏止这问题。在父权社会里,女性是客体化(objectification)的概念,她没有具体性的差异,不算独立的人格,她只是寄付在男人之上。由于她只有似有似无的模糊本质,社会欠缺具体保护女性权利的法律,我国的遗产法对男女持双重标准,就是一例。

由於女性在父权社会没有具体的差异与独立人格,只是被视为一种定型化的对像(taking someone as a quasi-grammatical object),她只是被观看的对像,而不是爱或关怀的对像,这是一种把人当物来看待的态度。

这不是说我们认为女人没有性格,而是社会对女人的认识是一种主观与偏见的投射。许多人会对受害女人说“不要那么敏感啦!”,以为女人敏感,以为女人小题大作,甚至还会对男人说“怎么那么小气,像女人一样?”我们对女性有许多负面的刻板印象。

如果我们拒绝批判这种父权的价值观,无视以男性为中心的意识操纵我们的社会文化与法律,不愿站出起以具体行动支持性别平权,我们都是共犯!男人们,想像如果受害人是你亲爱的母亲、妻子和女儿,你会怎么做?如果你还是铁石心肠,那想像如果你被另一个男人性骚扰,你会怎么做?

姐妹们,我们对不起你们。
http://www.malaysiakini.com/columns/95439

Posted: 25-12-08 Thu 7:57 pm
by 小周
http://www.kwongwah.com.my/news/2008/12/23/13.html

性骚扰的共犯结构

文:杨洁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下午二时五十三分

1970年以前,“性骚扰”一词还未出现,当女性(受害者不限性别与性取向,但大部分受害者仍然以女性为主)面对言语与非言语的侵犯逾矩的行为感到不适、害怕、恶心的时候,要描述自身的遭遇或者找人协助,经常面对无法言说的窘境。“性骚扰”的定义,其意义在于要社会去正视「此权力不平等关系里一方罔顾另一方的意愿所进行的有关性的言语与行为」不仅是侵害身体自主权的违反法律与正义之事,更是一种父权机制下严重的性别歧视表现;避免像过去将之视为“芝麻小事”,抑或者“不可外扬的羞耻”。

最近,陆庭谕针对性骚扰风波发表简短的声明,令人感到困惑的是其发表的内容。第一,陆庭谕虽然马上表示道歉姿态,然而没承认“性骚扰”行为,其道歉针对的是假设性情景,意指“如果”曾造成女性在肢体与言语的冒犯示意抱歉。相对女性当事者所申述直接明说的“性骚扰”,陆庭谕回避了。
第二,针对主动请辞其所担任的团体职位,百思不解的是这个动作与回应多位女性当事者的申诉有何直接关系?请辞的直接理由与利害关系是维护团体的名誉,而非面对女性当事者所承受的困扰与痛苦。如果可以接受与女性当事者利益无关的“请辞”作为原谅的代价,不仅有息事宁人之嫌,更彰显华社对于女性尊重低于团体利益的父权思维。

共犯结构下的委屈求全

性骚扰风波的女性当事者不仅一位,为何当初这些女性都不“现身”,反而令此事件再次发生?《北国性骚扰》(North Country)这部真人真事的电影,刻画出女性处于“男流”思维的环境中,面对性骚扰往往是轻易选择忍气吞声、委曲求全。另外,电影中的共犯结构(包括受害者的上司、家人、友人伙伴、也同样受性骚扰的女性朋友)导致受害者无法站出来指证。当女性将自身经历告知旁人,旁人却因为男方的优势身份地位奉劝/阻止女性追究,导致女性不仅得不到支援而陷入孤立,更直接影响女性对自身认同与社会观感产生负面/阴影的结果。

为什麽一个“公众人物”的形象利益大于一位非掌权者的普通人利益?除了允许特权存在,即是社会依旧充满「女性利益可以轻易被牺牲」的性别歧视观念。如果性骚扰不断发生,最大共犯的对象往往并非选择不现身的当事人,而是左右影响当事人最好别现身的外在因素,包括社会机制不友善、旁人的犬儒心态。除了当事人的挺身而出,反观是旁人的沉默与息事宁人态度更应该被深刻地反省与批判。 性骚扰的发生经常是两照处于不平等的社会权力位置,当面对身份地位位阶较高者的性骚扰,受害一方因担心自身的利益会受到伤害(例如:保不住饭碗)、没有申诉的资源(例如:律师费用)、羞耻感(例如:家丑不可外扬)、旁人的息事宁人(例如:还怕麻烦上门)……只能孤立面对受伤害的阴影。

性骚扰关键不在动机,而在感受女性面对性骚扰的另一困惑是往往无法判断那行为/言语是否属于“性骚扰”。“对方可能是无心的。”、“对方作风可能比较洋派”、“对方可能只是示好”……这些说辞会从旁人口中道出,导致女性对自己的不适、恶心感受产生怀疑。

另外,性骚扰受害者自身也会不断否定与怀疑对方的言语行为是否逾矩,为对方的动机设想任何“解套”的借口,就是要漠视自身的感受、不愿相信性骚扰发生在自己身上的逃避心态。性骚扰加害者更经常以“动机出自友善或无心”作为搪塞的托辞,有时更进一步责怪受害者“神经质”、无中生有或者会错意。

无论是受害者的逃避心态或者加害者自我解套,其结果之所以成立是因为社会看待性骚扰的关键在于加害者的动机,而非受害者的感受。也因为大部分性骚扰受害者为女性,女性的感受在以男人为主要掌权者的社会里更加“理所当然”地被漠视与歪曲,女性的“主体性”不被认真对待与尊重。

如果一个社会将团体利益视为比个人基本权利与尊严更加重要,只是助长“强凌弱”的集体暴力。如果一个社会面对性骚扰只看见加害者动机而无视受害者感受,“性别平等”只是虚幻的谎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