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對他們動用緊急法令嗎?
Posted: 13-05-06 Sat 4:2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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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對他們動用緊急法令嗎?
updated:2006-05-10 18:41:01 MYT
3名涉嫌傷人案的中學生被警方援引緊急法令扣留60天後,再被送到新邦令金扣留營。他們憂心如焚的家人不得已求助高等教育部副部長兼馬華班登區國會議員翁詩傑,因而揭露警方援引1969年緊急法令第 4(1)條例,將3名18及19歲的少年送入扣留營的事件,引起舉國關注。
在1969年緊急法令之下,警方固然有權力逮捕任何受疑涉及犯罪活動的人士,並在無需申請庭令的情況下扣留被捕者60天,但是從3名少年所面對的罪狀來看,緊急法令是否適用在他們身上,卻是很大的疑問,何況他們還只是18及19歲的中學生。
儘管家屬可能愛孩子心切,在新聞發佈會上的所言不能盡信,然而案情撲朔迷離、疑雲重重,警方有必要重新調查,找出真相。
從家長所敘述的案情中,不少疑點是警方必須要關注和澄清的。例如傳聞其中有家長曾遭警務人員索賄5000令吉,是否確有其事,警方更應深入調查,以還警方清白。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警方是否掌握確鑿證據證實3人涉案?如果沒有證據證明他們涉案,為何警方放人出來後,再援引緊急法令扣留他們?
如果警方有證據證明這些孩子確實犯了傷人罪行,就應該援引刑事法典,將他們控上法庭,讓他們可以在公開法庭上有機會為自己抗辯,或為自己的犯錯接受法律制裁。而不是在沒有經過審訊下就被扣留,此舉已經侵犯個人在公開法庭聆審的權利。
緊急法令是我國當年安全面對嚴重威脅時而草擬制定的,此法令的目的主要是對付任何危害國家安寧及公共秩序的人士和犯罪集團。這些年來,在此法令下遭扣留收押者,不是作奸犯科、黑社會頭子或販毒份子,就是被指擾亂公共秩序的政治異議份子。18及19歲的中學生,即使確實犯了傷人罪,也不至於要以緊急法令來對付。
37年前頒佈的緊急法令,在今日已不合時宜。而且一些犯罪行為已可通過其他相關法令來指控;尤其今日通訊工藝一日千里,警方應善用這些科技,縮短查案時間,進而縮短扣留期限,這樣就可避免類似3名少年一樣遭連續扣留的情況發生。
去年5月,大馬警察皇家委員會就曾建議廢除1933年限制居留法令,以及1969年緊急狀態法令。因為該委員會認為緊急法令已經違反當初制訂這項法令的目的,警務人員在援引此項法令時,也經常發生侵犯基本人權的事件。
警方沒有取得充份證據提控涉嫌者時,就援引緊急法令來延長扣留,這種做法就已經違反緊急法令的根本精神,也嚴重侵犯人權。
一些警務人員的非專業查案手法,反映了緊急法令有必要重新檢討或甚至加以廢除。不僅如此,大馬警察皇家委員會所提出成立警察投訴委員會的建議,也必須重新加以考慮。我們始終認為,有良好的監督,才能促使警隊發揮其專業和良善的一面。
另一方面,青少年涉及暴力問題有越來越嚴重的趨勢,家長和社會人士必須以社會問題的角度來看待。
對於犯錯的青少年,必須對他們施加懲罰,但是懲罰的措施和方式必須具有輔導和管教的意義,必須讓孩子在受到懲罰之後,能有改過自新和回頭是岸的機會。
警務人員的職責固然是維持社會治安,青少年叛逆問題嚴重,必然影響社會安寧,因此警務人員對於青少年的管教工作也有一定責任,如果警務人員對青少年具備一定愛心和寬容的態度,必然不會輕易援引緊急法令來對付他們,將他們和黑幫頭子或其他作奸犯科的人一起關在新邦令金扣留營內,毀了他們一生的前途。
緊急法令的存在已讓民眾感到不安,警方人員若進一步濫用此法令,恐影響警隊的公信力,及民眾對他們的信心。 (星洲日報/社論‧2006/05/10)
須對他們動用緊急法令嗎?
updated:2006-05-10 18:41:01 MYT
3名涉嫌傷人案的中學生被警方援引緊急法令扣留60天後,再被送到新邦令金扣留營。他們憂心如焚的家人不得已求助高等教育部副部長兼馬華班登區國會議員翁詩傑,因而揭露警方援引1969年緊急法令第 4(1)條例,將3名18及19歲的少年送入扣留營的事件,引起舉國關注。
在1969年緊急法令之下,警方固然有權力逮捕任何受疑涉及犯罪活動的人士,並在無需申請庭令的情況下扣留被捕者60天,但是從3名少年所面對的罪狀來看,緊急法令是否適用在他們身上,卻是很大的疑問,何況他們還只是18及19歲的中學生。
儘管家屬可能愛孩子心切,在新聞發佈會上的所言不能盡信,然而案情撲朔迷離、疑雲重重,警方有必要重新調查,找出真相。
從家長所敘述的案情中,不少疑點是警方必須要關注和澄清的。例如傳聞其中有家長曾遭警務人員索賄5000令吉,是否確有其事,警方更應深入調查,以還警方清白。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警方是否掌握確鑿證據證實3人涉案?如果沒有證據證明他們涉案,為何警方放人出來後,再援引緊急法令扣留他們?
如果警方有證據證明這些孩子確實犯了傷人罪行,就應該援引刑事法典,將他們控上法庭,讓他們可以在公開法庭上有機會為自己抗辯,或為自己的犯錯接受法律制裁。而不是在沒有經過審訊下就被扣留,此舉已經侵犯個人在公開法庭聆審的權利。
緊急法令是我國當年安全面對嚴重威脅時而草擬制定的,此法令的目的主要是對付任何危害國家安寧及公共秩序的人士和犯罪集團。這些年來,在此法令下遭扣留收押者,不是作奸犯科、黑社會頭子或販毒份子,就是被指擾亂公共秩序的政治異議份子。18及19歲的中學生,即使確實犯了傷人罪,也不至於要以緊急法令來對付。
37年前頒佈的緊急法令,在今日已不合時宜。而且一些犯罪行為已可通過其他相關法令來指控;尤其今日通訊工藝一日千里,警方應善用這些科技,縮短查案時間,進而縮短扣留期限,這樣就可避免類似3名少年一樣遭連續扣留的情況發生。
去年5月,大馬警察皇家委員會就曾建議廢除1933年限制居留法令,以及1969年緊急狀態法令。因為該委員會認為緊急法令已經違反當初制訂這項法令的目的,警務人員在援引此項法令時,也經常發生侵犯基本人權的事件。
警方沒有取得充份證據提控涉嫌者時,就援引緊急法令來延長扣留,這種做法就已經違反緊急法令的根本精神,也嚴重侵犯人權。
一些警務人員的非專業查案手法,反映了緊急法令有必要重新檢討或甚至加以廢除。不僅如此,大馬警察皇家委員會所提出成立警察投訴委員會的建議,也必須重新加以考慮。我們始終認為,有良好的監督,才能促使警隊發揮其專業和良善的一面。
另一方面,青少年涉及暴力問題有越來越嚴重的趨勢,家長和社會人士必須以社會問題的角度來看待。
對於犯錯的青少年,必須對他們施加懲罰,但是懲罰的措施和方式必須具有輔導和管教的意義,必須讓孩子在受到懲罰之後,能有改過自新和回頭是岸的機會。
警務人員的職責固然是維持社會治安,青少年叛逆問題嚴重,必然影響社會安寧,因此警務人員對於青少年的管教工作也有一定責任,如果警務人員對青少年具備一定愛心和寬容的態度,必然不會輕易援引緊急法令來對付他們,將他們和黑幫頭子或其他作奸犯科的人一起關在新邦令金扣留營內,毀了他們一生的前途。
緊急法令的存在已讓民眾感到不安,警方人員若進一步濫用此法令,恐影響警隊的公信力,及民眾對他們的信心。 (星洲日報/社論‧2006/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