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施暴警員
Posted: 01-08-05 Mon 10:44 am
嚴懲施暴警員
updated:2005-07-28 19:08:40 MYT
執法人員在進行取締行動時誤傷甚至致死公眾的事件時有所聞。日前,太平一名華裔廚師黃志坤便挺身而出,指證一名警員在進行取締行動時,以手電筒擲向23歲的騎士劉文華,以致劉文華因摩多失控而墜溝死亡。
其實,我國早在數年前便曾發生數宗警員在進行路檢時,以警棍或手電筒等物品擲向拒檢的騎士的事件。不過,涉及的警員事後似乎並未受到重罰。
在這類事件發生後,當局也曾以“受害者拒檢”,作為警員以硬物擲向受害者的理由。不過,這項理由在法治社會裡是不能成立的。
須知,即使公眾拒絕受檢,警員也是不能以暴力對付公眾的,更何況警員當時根本無法確定有關公眾是因為畏罪而潛逃,還是因為未發現警員而大意駛過路檢處。
否則,警員很可能會誤傷或致死無辜公眾,就如劉文華於日前在遭警員取締時墜溝而死一事即是顯例。
事實上,在劉文華墜溝死亡一案裡,倘若黃志坤所言屬實,那麼,死者家屬是可以以謀殺罪名起訴涉及警員的,即使死者家屬未起訴涉及警員,政府和警方也應主動調查此案,以及黃志坤的說法。
倘若政府不徹查此案,以及向公眾說明此案的真相,除了警方威信將會受損外,警隊紀律也將會受到影響。這令一些警員往後在值勤時,也很可能會繼續以暴力對待公眾,以致更多公眾受害,並進而引起公憤。
此外,我國除了曾發生警員誤傷公眾的事件外,也曾發生貿消部執法人員鎗傷公眾的事件,倘若政府遲遲不能改善這些問題,這些事件會影響我國的形象,並導致遊客人數減少。
因此,為免這類事件一再發生,政府應加強監督執法人員的機制和法令,並嚴加執行這些法令,唯有如此,公眾的性命安全才能受到保障。
光明日報/光明社論‧2005/07/28
updated:2005-07-28 19:08:40 MYT
執法人員在進行取締行動時誤傷甚至致死公眾的事件時有所聞。日前,太平一名華裔廚師黃志坤便挺身而出,指證一名警員在進行取締行動時,以手電筒擲向23歲的騎士劉文華,以致劉文華因摩多失控而墜溝死亡。
其實,我國早在數年前便曾發生數宗警員在進行路檢時,以警棍或手電筒等物品擲向拒檢的騎士的事件。不過,涉及的警員事後似乎並未受到重罰。
在這類事件發生後,當局也曾以“受害者拒檢”,作為警員以硬物擲向受害者的理由。不過,這項理由在法治社會裡是不能成立的。
須知,即使公眾拒絕受檢,警員也是不能以暴力對付公眾的,更何況警員當時根本無法確定有關公眾是因為畏罪而潛逃,還是因為未發現警員而大意駛過路檢處。
否則,警員很可能會誤傷或致死無辜公眾,就如劉文華於日前在遭警員取締時墜溝而死一事即是顯例。
事實上,在劉文華墜溝死亡一案裡,倘若黃志坤所言屬實,那麼,死者家屬是可以以謀殺罪名起訴涉及警員的,即使死者家屬未起訴涉及警員,政府和警方也應主動調查此案,以及黃志坤的說法。
倘若政府不徹查此案,以及向公眾說明此案的真相,除了警方威信將會受損外,警隊紀律也將會受到影響。這令一些警員往後在值勤時,也很可能會繼續以暴力對待公眾,以致更多公眾受害,並進而引起公憤。
此外,我國除了曾發生警員誤傷公眾的事件外,也曾發生貿消部執法人員鎗傷公眾的事件,倘若政府遲遲不能改善這些問題,這些事件會影響我國的形象,並導致遊客人數減少。
因此,為免這類事件一再發生,政府應加強監督執法人員的機制和法令,並嚴加執行這些法令,唯有如此,公眾的性命安全才能受到保障。
光明日報/光明社論‧2005/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