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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

Posted: 16-01-10 Sat 9:15 pm
by 老黄
http://www.merdekareview.com/news/n/12013.html

主讲者:我国无三权分立
制衡机制失灵行政权坐大

来源:《独立新闻在线》
作者:曾薛霏
Jan 16, 2010

“国会如同橡皮章合法化行政机构的行为”;“三权分立多有重叠”;“国家元首在首相的建议下委任法官,可能行政机关的人会认为‘你欠我们一些东西,你必须照我的话去做’,你不照做的话,你或会直接或间接地受苦”。

三位在“我的宪法”(MyConstitution)运动举办的“宪法谈:三权分立”的主讲者——下议院副议长旺朱乃迪(Wan Junaidi Tuanku Jaafar)、人民进步党主席卡维斯(M.Kayveas)和退休联邦法院法官卡迪苏莱曼(Kadir Sulaiman)皆认为,我国并无三权分立,行政机构的权力过大,侵蚀了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

诚然,我国的《联邦宪法》中并未明文写清楚三权——行政机构(内阁)、立法机构(国会/州议会)以及司法(法庭)必须分立,但是《宪法》第72(1)条款,禁止法庭检讨议会会议的合法性,一直以来都成为许多学者佐证宪法中存有三权分立精神的条文。

下议院副议长旺朱乃迪毫不讳言:“当我们说到三权分立,但是马来西亚只落实两权分立,立法和行政属于算一权;司法又算另一权;他说,行政侵蚀了立法权,以致我们已经不再知道我们是什么,该往什么方向去。”

他认为,由于我国采用英国西敏寺议会制度,因此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的组成都是同一群人,例如掌握大多数议席的国阵,可组织内阁,同时又是立法者,因此在国会中常常出现“少数人可表达看法,但是大部分人可任意所为”的局面。

“你可以说我们有三权分立,但行政机构的部长和立法者都是重叠的,他们有党鞭或集体负责制度,扭着你的手臂,要你跟着他们的话做。有鉴于此,立法议会完全由行政权主导和控制。”

专门研究国会制度的旺朱乃迪认为,由于没有固定的国会特别遴选委员会制(Parliamentary Select Committe)而失去了其制衡行政机关的功能,以致国会成了一个合法化行政机构功能的机构。

我国目前的国会特选委员会,只有公共账目委员会负责监督国内事务,其他的国会特权委员会、遴选委员会、议会常规委员会都只兼顾国会内部事务。

刚从摩洛哥回来的他表示,摩洛哥的财政预算案国会会议会期从10月开到12月,但他们每周只开会一次,另外四天则是召开国会特选委员会的会议,审视所有与预算案有关的事务。但是我国并没有落实特选委员会制。

他说,马来西亚和新加坡是东南亚国家之中,唯二没有特选委员会制度的国家。所谓特选委员会制度是在国会设立固定的委员会,监督每个部门的政策和运作。委员会成员由国会议员组成,他们有权传召任何官员解释任何与部门相关的事情。他们甚至可以参与立法的过程。

在我国,我们的法案都是由个别部门草拟,然后交由总检察署过目,旺朱乃迪说:“虽然国会理应是立法的机构,但是我们(议员)并没有草拟法案,所有法案都由总检察署草拟、审核,然后提呈到国会辩论,(宪法专家)赛沙林法鲁奇(Shad Saleem Faruqi)曾表示,只有15%的法案在提呈到国会之后,会因为人民的反弹而撤回,但是其他的法案都得以在未更改句号或逗号的情况下通过。”

目前,我国只有三项法案的起草和修订是通过特选委员会完成——《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d)Act 1976)、《1985年危险毒品法令》(Dangerous Drug Act 1985)以及《刑事程序法典》和《刑事法典》。

他也透露,他在上个会期结束之前,曾致函给国会下议院议长班迪卡(Pandikar Amin Mulia),要求在国会设立特选委员会,以更好地监督行政机构的运作,但是迄今仍未有消息。

他总结时说:“就国会而言,我们几乎等同行政权的孩子,三权分立太模糊,太多灰色,我们甚至不知道自己在哪了。”

人民进步党主席卡维斯(M. Kayveas)和退休联邦法官卡迪苏莱曼(Kadir Sulaiman)都不约而同提到,法官任命的过程或导致法官无法独立于行政权影响的情况。

根据《宪法》,国家元首是在首相的建议下委任法官,若法官的职位较高则须咨询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因此,首相有权提供本身属意的人选。在司法丑闻短片资深律师维卡纳林甘(V.K.Lingam)就涉嫌影响司法任命和擢升。

尽管卡迪苏莱曼并未言明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的影响,但是其言谈中在在透露出一些法官的隐忧。

卡迪苏莱曼说,“表明上你会想,你期望什么,当你坐下来做你的工作,可能行政机关的人会认为‘你欠我们一些东西,你必须照我的话去做’,你不照做的话,你会直接或间接地受苦,但是《宪法》提供就业保障给法官。”

他说,现在法官的退休年龄是66岁,如果他们履行自己的职务,其职位就得到保障。法官似乎可以无畏无惧地履行职务,但是法官也要担心行政机构向国家元首举报其行为不检。

较后,元首就会设立仲裁庭,审理法官是否行为不检。“当我们论及仲裁庭,我们有过这样的经验,我们当时的最高法院院长沙烈阿巴斯(Salleh Abbas)遭到革职。”

在仲裁庭审核资料后便将向元首报告,并提出建议。国家元首将依照这些建议作出决定。

卡维斯在主讲时抛出了疑问:“(三权)有很多重叠的情况。谁委任法官?这里(宪法)说是国家元首,但是在首相的建议下委任,是行政权委任法官,那么首相能否行使其权力去影响法官?”

说到此,台下的出席者纷纷答道:“可以。”

曾是执业律师的卡维斯也说:“所谓三权分立,我的理解是,管好自家的事,你不介入我的事,如果你是首相或部长,你不介入司法,你不会告诉法官怎么判。”

“在马来西亚,三权分立吗?其实在《联邦宪法》中并未明确说明三权分立,只谈到这些宪法机关,如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司法机构是如何设立的。”

尽管如此,卡维斯也发表了其观察,即在我国公务员才是“掌权者”,部长或国会可作出任何决定,但是这些公务员可以不依从,因为内阁的决定无法传递到下面。

卡维斯在总结时直言:“就我而言,三权多有重叠的情况。”

昨天的讲座会是为了配合“我的宪法”运动第二期推介而举办。在推介礼中,“我的宪法”运动推介了第二份人民手册(Rakyat Guide)和第二支短片,这期的手册讨论“宪法机构和三权分立”。

截止昨天下午三时为止,“我的宪法”的“面子书”(Facebook)页面已有近四万个成员。

这场讲座在雪州双威学院大学举行,大约百余名学生和公众人士出席了这场讲座会。现场观众的发言也热烈,并不是为主讲者报以热烈的掌声。

Posted: 02-05-10 Sun 3:13 pm
by sogoleo
我国的制度继承自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但英国是单一种族国家,虽有其他少数种族,但没造成明显的种族冲突,政策和法律上主要还是以公民权益为主,没有出现明显的种族主义和政策。加上英国有贤明的英女王、其他许多实力和势力都强大的非政府组织加以制衡,也没有一党独大的现象,国家政策都比较对人民有利。
我国和英国不同的是我国是多元种族国家。但,美国也是多元种族国家,为何没出现像我国的种族冲突呢。或许可以说我国没有出现林肯这样的伟人,也没有像美国那样壮烈的南北战争以争取被歧视一方的权益。其实,制度的根基上是和美国不同,美国的总统是由全民所选,其责务当然是服务全民的,虽然会受到一些势力强大的财团在背后影响,但美国的非政府组织也不能小觑。我国的首相则由国阵里一党独大的乌桶的主席担任。我国的首相由“谁”选出?当然就为“谁”服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