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起,还不是很了解法情。
但会努力改进。
谢谢,老黄。
霹雳州政府变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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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续霹雳州变天后,人民情绪未能稳定之余,政坛又再闹新话题。
霹雳州武吉干当国会议员罗斯兰(回教党),心脏病发猝死;
吉打州武吉干当国会议员阿鲁姆甘(公正党),辞职;
雪兰莪州武吉兰樟州议员黄洁冰(公正党),因被偷拍裸照,献议辞职;
让政坛陷入补选。
霹州武吉干当国会议席扑选;
吉州武吉士南卯州仪武吉干当国会议席补选;
雪州武吉兰樟州议席补选(未落实)。
三区都是武吉,
三区都是民联党员,
太巧合了吧!
是巧合?还是如朋友所说,是政治阴谋?
这些事件后,对国阵有利?还是对民联有利?
这次人民应该响应补选,还是不选?
选后又能跳槽改变结局,那选来干嘛?
应该补选还是不选呢?
哎......

续霹雳州变天后,人民情绪未能稳定之余,政坛又再闹新话题。
霹雳州武吉干当国会议员罗斯兰(回教党),心脏病发猝死;
吉打州武吉干当国会议员阿鲁姆甘(公正党),辞职;
雪兰莪州武吉兰樟州议员黄洁冰(公正党),因被偷拍裸照,献议辞职;
让政坛陷入补选。
霹州武吉干当国会议席扑选;
吉州武吉士南卯州仪武吉干当国会议席补选;
雪州武吉兰樟州议席补选(未落实)。
三区都是武吉,
三区都是民联党员,
太巧合了吧!
是巧合?还是如朋友所说,是政治阴谋?
这些事件后,对国阵有利?还是对民联有利?
这次人民应该响应补选,还是不选?
选后又能跳槽改变结局,那选来干嘛?
应该补选还是不选呢?
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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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alaysiakini.com/columns/98470
政治竞争走向下流与贱格
潘永强 | 2月17日 下午3点49分
当阿都拉政府进入倒数一个月之时,过去五年余以来,我国政治上相对自由和宽容的气氛即将结束,巫统温和派也渐次出局。比起阿都拉当年就任前的氛围,如今公民社会对纳吉的上台,一点都不抱乐观与期待。
更甚的是,人们原以为纳吉只是代表著巫统强势与高压政治的回潮,但近月来的发展则逐渐显现,马来西亚的政治民主进程不只即将面临保守力量的强大反扑,更卑劣的是,政治的恶质与下流,已经急不及待的粉墨登场。
黄洁冰事件在短短几日内发酵,已然为马来西亚的政治竞争敲起丧钟,成为恶质政治竞争下的牺牲者。这是一宗有系统有计划有动机的阴谋狙击,她既不是第一位受害人,也肯定不是最后一位。黄洁冰的呈辞,除了是对当前政治恶质的控诉,也由于幕后攻击者的阴谋得逞,将会为往后下流政治和贱格政治的横行无阻,铺平道路。
国人对黄洁冰中箭下马的讨论,不宜仅仅停留在女性身体、个人情欲、公私领域等领域,而应正视政治竞争正走向下流与贱格的劣质趋势,必将对健全的民主政治竞争带来可怕的危机。为此,国人必须挺身向下流的恶质政治发出最强烈的批判。
从蒙古女子阿旦杜亚的碎尸案、安华两度受鸡奸的诬告、蔡细历被偷窥的光碟事件、吉打州民联行政议员的婚外情被炒作,再到近日黄洁冰的不雅照片曝光,这些中箭或牵涉的相关人士,大多不是在公共利益和问政行为上受到质疑,而是一再受到下流和贱格手段的恶意毁灭。
这些人士纵然在政治理念、个人行事、生活作风上,有不同的选择和取向,甚至可议之处,但不代表他们在生活上的方式,就理当成为下流和贱格手段的攻击对象。政治与公共人物固然要受到更严格的检验与期待,但这不能成为任何恶意毁灭政治对手的正当理由,特别是采用某种不顾一切尽毁对方生命与尊严的手法,就明显侵犯社会善良的容忍底线。
竞争应有清晰底线与规范
在现代民主社会,权力政治的竞争手段与角力逻辑,应有一个清晰的底线与规范。政治人物的个人行事与生活作风可受不同程度的公议,每个人都要承受生活行为上后果,但政治竞争在手段的选择与运用上,则要受到正当性的叩问。在公义的天平前,必须面对手段是否正当的审判。
否则,善良的人们自会发出挑战,为何贪污滥权者不会下台,杀人放火者不会下台,反而个人生活作风却会带来可怕和不成比例的后果?譬如,为何林良实、陈广才得以在交通部种种丑闻中全身而退,但是认真问政的黄洁冰却在十一个月任内即被无辜设计下台?
潜伏著更大的反扑和憎恨
事实上,任何缺乏正当性的政治手段,不只会受到社会的质疑,还可能潜伏著更大的反扑和憎恨,种下仇恨政治的根源,它固然会在一时获利,但同时间却会增加施暴者的个人风险和脆弱感,结果人人自危。例如马哈迪在诬陷安华入狱后,就遭受马来选民反弹,再如黄家定以为从蔡细历光碟中坐收渔利,最后却是输到回家种蕃薯。前车之鉴,恶质政治没有好下场。
现代政治不需要圣人,哲学家国王就更加可怕,因此检验政治人物的操守,就应该放在一个较为务实和人性的角度,任何泛道德的政治口号只是证明我们犹未脱离传统村落模式,离现代规范尚远。
与巫统穷途末路大有关系
然则,今天恶质的下流政治日益当道,实与巫统的穷途末路大有关系。有人说,极右派是已经堕落的专制主义者,本来308大选就开启了埋葬专制主义的道路,证明只要对宪制和选举有信心,威权与专制是可以被改变的。但是,由于308风潮不是以渐进方式挺进,而是以迅猛的力道向他们狂啸吞噬,反而导致威权与专制在一夕之间信心崩塌,心理上的安全与优势近乎瘫痪。
由于专制者的恐慌,加速他们的堕落和纵欲行为,向极右倾斜,其中两个表现,即是保皇和泛道德化。
再者,308之后其中一个政治效应就是,朝野之间在信心上的移位,特别是表现在公民社会精英与威权体制权贵之间,更有具体差别。前者重新对宪政民主恢复信心,相反的,威权体制内的强硬势力,却日益丧失对宪政民主的工具性依赖。其结果是,威权与专制主义不再掩饰他们的慌张,反而自暴自弃,暴露他们无视一切规范与底线的顽劣本质,政治竞争手段越趋失范。
威权体制旧势力重新集结
在霹雳州的政局变化中,人们就目睹他们有意践踏宪政民主的常态规范,另一方面则加紧掌控手中的国家机器,违法操作。由于体制内温和派的失利,使这股堕落之后的专制主义更有抬头的空间,加上威权体制内旧势力的重新集结出击,就导致权力对峙后的恶质化和下流化。
在现实的政治世界中,权力的竞逐固然是尔虞我诈、机关算尽,但是政治操作与下流贱格则有明显区别。精明的政治人物可以透过实力、人脉、选票、交易、策略、结盟,累积权力资本,这都是普遍可接受的合理政治运作手段,但下流贱格的恶质政治则不属此类,而是在合理政治运作以外粗暴掠取利益。
不抵抗民主前景就会夭折
败坏和恐慌的极右专制主义者,如今到了穷途末路的最后 阶段,只求保命仙丹,所有下流贱格的恶质手段,只要视为有续命之效,就马上挪用。但是,恶质的政治手段只是开端,未到尽头,如果国人不能奋命抵抗,民主的前景就会夭折在极右专制暴徒手中。
政治竞争走向下流与贱格
潘永强 | 2月17日 下午3点49分
当阿都拉政府进入倒数一个月之时,过去五年余以来,我国政治上相对自由和宽容的气氛即将结束,巫统温和派也渐次出局。比起阿都拉当年就任前的氛围,如今公民社会对纳吉的上台,一点都不抱乐观与期待。
更甚的是,人们原以为纳吉只是代表著巫统强势与高压政治的回潮,但近月来的发展则逐渐显现,马来西亚的政治民主进程不只即将面临保守力量的强大反扑,更卑劣的是,政治的恶质与下流,已经急不及待的粉墨登场。
黄洁冰事件在短短几日内发酵,已然为马来西亚的政治竞争敲起丧钟,成为恶质政治竞争下的牺牲者。这是一宗有系统有计划有动机的阴谋狙击,她既不是第一位受害人,也肯定不是最后一位。黄洁冰的呈辞,除了是对当前政治恶质的控诉,也由于幕后攻击者的阴谋得逞,将会为往后下流政治和贱格政治的横行无阻,铺平道路。
国人对黄洁冰中箭下马的讨论,不宜仅仅停留在女性身体、个人情欲、公私领域等领域,而应正视政治竞争正走向下流与贱格的劣质趋势,必将对健全的民主政治竞争带来可怕的危机。为此,国人必须挺身向下流的恶质政治发出最强烈的批判。
从蒙古女子阿旦杜亚的碎尸案、安华两度受鸡奸的诬告、蔡细历被偷窥的光碟事件、吉打州民联行政议员的婚外情被炒作,再到近日黄洁冰的不雅照片曝光,这些中箭或牵涉的相关人士,大多不是在公共利益和问政行为上受到质疑,而是一再受到下流和贱格手段的恶意毁灭。
这些人士纵然在政治理念、个人行事、生活作风上,有不同的选择和取向,甚至可议之处,但不代表他们在生活上的方式,就理当成为下流和贱格手段的攻击对象。政治与公共人物固然要受到更严格的检验与期待,但这不能成为任何恶意毁灭政治对手的正当理由,特别是采用某种不顾一切尽毁对方生命与尊严的手法,就明显侵犯社会善良的容忍底线。
竞争应有清晰底线与规范
在现代民主社会,权力政治的竞争手段与角力逻辑,应有一个清晰的底线与规范。政治人物的个人行事与生活作风可受不同程度的公议,每个人都要承受生活行为上后果,但政治竞争在手段的选择与运用上,则要受到正当性的叩问。在公义的天平前,必须面对手段是否正当的审判。
否则,善良的人们自会发出挑战,为何贪污滥权者不会下台,杀人放火者不会下台,反而个人生活作风却会带来可怕和不成比例的后果?譬如,为何林良实、陈广才得以在交通部种种丑闻中全身而退,但是认真问政的黄洁冰却在十一个月任内即被无辜设计下台?
潜伏著更大的反扑和憎恨
事实上,任何缺乏正当性的政治手段,不只会受到社会的质疑,还可能潜伏著更大的反扑和憎恨,种下仇恨政治的根源,它固然会在一时获利,但同时间却会增加施暴者的个人风险和脆弱感,结果人人自危。例如马哈迪在诬陷安华入狱后,就遭受马来选民反弹,再如黄家定以为从蔡细历光碟中坐收渔利,最后却是输到回家种蕃薯。前车之鉴,恶质政治没有好下场。
现代政治不需要圣人,哲学家国王就更加可怕,因此检验政治人物的操守,就应该放在一个较为务实和人性的角度,任何泛道德的政治口号只是证明我们犹未脱离传统村落模式,离现代规范尚远。
与巫统穷途末路大有关系
然则,今天恶质的下流政治日益当道,实与巫统的穷途末路大有关系。有人说,极右派是已经堕落的专制主义者,本来308大选就开启了埋葬专制主义的道路,证明只要对宪制和选举有信心,威权与专制是可以被改变的。但是,由于308风潮不是以渐进方式挺进,而是以迅猛的力道向他们狂啸吞噬,反而导致威权与专制在一夕之间信心崩塌,心理上的安全与优势近乎瘫痪。
由于专制者的恐慌,加速他们的堕落和纵欲行为,向极右倾斜,其中两个表现,即是保皇和泛道德化。
再者,308之后其中一个政治效应就是,朝野之间在信心上的移位,特别是表现在公民社会精英与威权体制权贵之间,更有具体差别。前者重新对宪政民主恢复信心,相反的,威权体制内的强硬势力,却日益丧失对宪政民主的工具性依赖。其结果是,威权与专制主义不再掩饰他们的慌张,反而自暴自弃,暴露他们无视一切规范与底线的顽劣本质,政治竞争手段越趋失范。
威权体制旧势力重新集结
在霹雳州的政局变化中,人们就目睹他们有意践踏宪政民主的常态规范,另一方面则加紧掌控手中的国家机器,违法操作。由于体制内温和派的失利,使这股堕落之后的专制主义更有抬头的空间,加上威权体制内旧势力的重新集结出击,就导致权力对峙后的恶质化和下流化。
在现实的政治世界中,权力的竞逐固然是尔虞我诈、机关算尽,但是政治操作与下流贱格则有明显区别。精明的政治人物可以透过实力、人脉、选票、交易、策略、结盟,累积权力资本,这都是普遍可接受的合理政治运作手段,但下流贱格的恶质政治则不属此类,而是在合理政治运作以外粗暴掠取利益。
不抵抗民主前景就会夭折
败坏和恐慌的极右专制主义者,如今到了穷途末路的最后 阶段,只求保命仙丹,所有下流贱格的恶质手段,只要视为有续命之效,就马上挪用。但是,恶质的政治手段只是开端,未到尽头,如果国人不能奋命抵抗,民主的前景就会夭折在极右专制暴徒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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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
霹雳州子民可能可以重新夺回遴选州政府的权利!
http://www.malaysiakini.com/news/98589
禁足国阵大臣和议员12至18月
霹州特权委员会议决酿宪政僵局
2月18日 傍晚6点54分
霹雳州议会特权委员会今日议决,即时禁止霹雳州国阵大臣赞比里进入州议会长达18个月,至于6名国阵行政议员则禁足12个月。
霹雳州民联议长西华古玛在今午3点传召赞比里和6名行政议员,整个听证会在短短30分钟内结束。
西华古玛较后发表文告表示,他是于上周四接到行动党桂和区州议员黄家和的投诉,决定传召赞比里等7人出席今日的听证会。
他说,赞比里等人却无法做出任何解释,因此他决定即刻禁止赞比里出席州议会会议18个月。
另外6名行政议员,即再诺柏迪、南利查哈利、哈米达、沙拉尼、莫哈末查希及马汉顺则即刻禁止出席州议会会议长达12个月。
由于霹雳州议会必须每6个月召开一次,因此下次会议预料将会在3月或4月召开州议会。
无法参与来届州议会
随着霹雳州民联决定禁止赞比里和6名行政议员进入州议会,他们将极有可能无法参与来临的州议会。
由于目前民联与国阵在霹雳州分别拥有28名州议员,另外3名宣布退出民联的议员则是独立人士。
因此,当赞比里等7人被禁止进入州议会后,国阵在霹州议会只剩下21人,就算加上3名独立议员也一共24人,处于下风。
民联此举被视为绝地反攻之策,因为在民联州议员数目超越国阵的情况下,可以在州议会举行时,对国阵新任大臣和政府投不信任票,导致解散州议会和重新选举。
Slim majority in Perak
Pakatan Rakyat :-
DAP = 17
PKR = 5
PAS = 6
Total = 28
Barisan National :-
UMNO = 27
MCA = 1
Ind :-
3
霹雳州子民可能可以重新夺回遴选州政府的权利!
http://www.malaysiakini.com/news/98589
禁足国阵大臣和议员12至18月
霹州特权委员会议决酿宪政僵局
2月18日 傍晚6点54分
霹雳州议会特权委员会今日议决,即时禁止霹雳州国阵大臣赞比里进入州议会长达18个月,至于6名国阵行政议员则禁足12个月。
霹雳州民联议长西华古玛在今午3点传召赞比里和6名行政议员,整个听证会在短短30分钟内结束。
西华古玛较后发表文告表示,他是于上周四接到行动党桂和区州议员黄家和的投诉,决定传召赞比里等7人出席今日的听证会。
他说,赞比里等人却无法做出任何解释,因此他决定即刻禁止赞比里出席州议会会议18个月。
另外6名行政议员,即再诺柏迪、南利查哈利、哈米达、沙拉尼、莫哈末查希及马汉顺则即刻禁止出席州议会会议长达12个月。
由于霹雳州议会必须每6个月召开一次,因此下次会议预料将会在3月或4月召开州议会。
无法参与来届州议会
随着霹雳州民联决定禁止赞比里和6名行政议员进入州议会,他们将极有可能无法参与来临的州议会。
由于目前民联与国阵在霹雳州分别拥有28名州议员,另外3名宣布退出民联的议员则是独立人士。
因此,当赞比里等7人被禁止进入州议会后,国阵在霹州议会只剩下21人,就算加上3名独立议员也一共24人,处于下风。
民联此举被视为绝地反攻之策,因为在民联州议员数目超越国阵的情况下,可以在州议会举行时,对国阵新任大臣和政府投不信任票,导致解散州议会和重新选举。
Slim majority in Perak
Pakatan Rakyat :-
DAP = 17
PKR = 5
PAS = 6
Total = 28
Barisan National :-
UMNO = 27
MCA = 1
I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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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看,这就是我们教育部长放下应该关注的事(英文数理教学课题)到吉隆坡太子世界贸易中心参与的事?
http://www.malaysiakini.com/news/98712
大集会、拉布条、大喊大叫等等,
这是我国的文化吗?
这种集会也能合法?
民联和平集会不合法,不被批准,但是他们千人大集会竟然合法!
什么回事啊??
真丑陋!好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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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集会、拉布条、大喊大叫等等,
这是我国的文化吗?
这种集会也能合法?
民联和平集会不合法,不被批准,但是他们千人大集会竟然合法!
什么回事啊??
真丑陋!好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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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政于民
观看了电视新闻后,想起尊敬的首相阿都拉曾经发表说:“ 霹雳州子民需要国阵掌管霹雳州,他们选择国阵,这是霹州子民的意愿。”
何以见得??
霹州子民已在 308 大选时选出他们想要的政府,因某种原因而变天,这是谁也不想的,也意想不到。
霹州子民真的需要国阵?他们选择国阵吗?
为何不像律师公会主席安美嘉所说那样,还政于民.......
我想,这才是霹州子民的意愿吧!
让国阵与民联再来个公平的竞争,还霹州子民选择权。
以解散州议会,来个闪电补选,以终止这场 “ 政治战争 ” 吧!
观看了电视新闻后,想起尊敬的首相阿都拉曾经发表说:“ 霹雳州子民需要国阵掌管霹雳州,他们选择国阵,这是霹州子民的意愿。”
何以见得??
霹州子民已在 308 大选时选出他们想要的政府,因某种原因而变天,这是谁也不想的,也意想不到。
霹州子民真的需要国阵?他们选择国阵吗?
为何不像律师公会主席安美嘉所说那样,还政于民.......
我想,这才是霹州子民的意愿吧!
让国阵与民联再来个公平的竞争,还霹州子民选择权。
以解散州议会,来个闪电补选,以终止这场 “ 政治战争 ” 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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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这则言论:
http://www.mykmu.net/
DAULAT TUANKU! DAULAT TUANKU! DAULAT TUANKU
Ampun Tuanku Beribu Ampun,
Adalah menjadi harapan patik-patik sekalian rakyat jelata agar Tuanku Sultan Perak mengambil tindakan segera ke atas Speaker Dewan Undangan Negeri Perak dan mereka yang bersama beliau menggantung Menteri Besar Perak dan Barisan EXCOnya dari menghadiri sidang DUN Perak.
Tidak pernah ada dalam sejarah orang Melayu ada manusia bukan Melayu boleh membuat keputusan bawa barang sesiapa yang hadir Majlis Tuanku Raja Melayu sebagai satu tindakan menghina negeri jajahan takluk tuanku sendiri.
Jika zaman dahulu orang seperti Sivakumar ini sudah lama dibunuh oleh Laksamana Melayu. Hari ini orang Melayu sudah menjadi bacul-sebaculnya. Tidak pernah dalam sejarah Melayu pembesar Melayu mengangkat sembah kepada bukan Melayu, hari ini sudah berlaku di DUN Perak dan Selangor.
Ampun Tuanku Beribu Ampun, Sembah Patik Harap Diampun
Sejak April 2008, cacing sudah menjolok mata. Apakah Tuanku ingin membiarkan cacing ini terus bermaharajalela tanpa batasan?
Pada hemat patik pacal yang hina, sudah tiba masanya Tuanku menintahkan hukuman buang negeri ke atas sekumpulan bukan Melayu yang merasakan mereka sekarang raja di Perak. Jangan terus berdiam diri, patik khuatir suatu hari nanti nasi sudah menjadi bubur, tragedi Kuala Sepetang berulang lagi.
Nyahkan Sivakumar dan mereka yang terbabit membuat keputusan kononnya menghadiri majlis tuanku satu kesalahan keluar dari negari Perak Darul Ridzuan.
Apakah guna seorang rakyat negeri tuanku jika majlis tuanku pun dianggap haram dan hina? Cukuplah orang Melayu menjadi bacul jangan sampai penaung orang Melayu pun dilihat tiada bertaring.
Ampun Tuanku, sembah patik harap diampun!
Sembah dari Rakyat Marhaen
EDITOR MYKMU
什么 orang Melayu 的 bukan Melayu 的。
我国不是民主国家吗?
大家都是土生土长的马来西亚公民!
这算不算在煽动民族争议?
是否应该以内安法令逮捕他人呢?
独立 52 年后的今天,唉......
http://www.mykmu.net/
DAULAT TUANKU! DAULAT TUANKU! DAULAT TUANKU
Ampun Tuanku Beribu Ampun,
Adalah menjadi harapan patik-patik sekalian rakyat jelata agar Tuanku Sultan Perak mengambil tindakan segera ke atas Speaker Dewan Undangan Negeri Perak dan mereka yang bersama beliau menggantung Menteri Besar Perak dan Barisan EXCOnya dari menghadiri sidang DUN Perak.
Tidak pernah ada dalam sejarah orang Melayu ada manusia bukan Melayu boleh membuat keputusan bawa barang sesiapa yang hadir Majlis Tuanku Raja Melayu sebagai satu tindakan menghina negeri jajahan takluk tuanku sendiri.
Jika zaman dahulu orang seperti Sivakumar ini sudah lama dibunuh oleh Laksamana Melayu. Hari ini orang Melayu sudah menjadi bacul-sebaculnya. Tidak pernah dalam sejarah Melayu pembesar Melayu mengangkat sembah kepada bukan Melayu, hari ini sudah berlaku di DUN Perak dan Selangor.
Ampun Tuanku Beribu Ampun, Sembah Patik Harap Diampun
Sejak April 2008, cacing sudah menjolok mata. Apakah Tuanku ingin membiarkan cacing ini terus bermaharajalela tanpa batasan?
Pada hemat patik pacal yang hina, sudah tiba masanya Tuanku menintahkan hukuman buang negeri ke atas sekumpulan bukan Melayu yang merasakan mereka sekarang raja di Perak. Jangan terus berdiam diri, patik khuatir suatu hari nanti nasi sudah menjadi bubur, tragedi Kuala Sepetang berulang lagi.
Nyahkan Sivakumar dan mereka yang terbabit membuat keputusan kononnya menghadiri majlis tuanku satu kesalahan keluar dari negari Perak Darul Ridzuan.
Apakah guna seorang rakyat negeri tuanku jika majlis tuanku pun dianggap haram dan hina? Cukuplah orang Melayu menjadi bacul jangan sampai penaung orang Melayu pun dilihat tiada bertaring.
Ampun Tuanku, sembah patik harap diampun!
Sembah dari Rakyat Marhaen
EDITOR MYKMU
什么 orang Melayu 的 bukan Melayu 的。
我国不是民主国家吗?
大家都是土生土长的马来西亚公民!
这算不算在煽动民族争议?
是否应该以内安法令逮捕他人呢?
独立 52 年后的今天,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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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Sultan has no powers to ask Nizar to quit
NH Chan | Feb 20, 09 12:45pm
http://www.malaysiakini.com/news/98721
译文出处:
《西西留博客站》
http://ccliew.blogspot.com/2009/02/blog-post_21.html
2009年2月21日 星期六
苏丹并没有权利指示尼查辞职
作者 ∶陈炘铠法官
翻译:西西留
前上诉庭法官陈炘铠曾经就司法腐败提出了一句名言:『丹麦屋中没一件事是可告人的』(All is not well in the House of Denmark)。他这句话的『丹麦』是指高等法庭在吉隆坡丹麦大厦(Wisma Denmark)的商业法庭。他这句话是引用莎士比亚的名言:『丹麦国里有些不可告人的坏事』(Something is rotten in the state of Denmark)。目前陈法官已经退休,住在怡保。
根据霹雳州宪法,统治者有两项可自由选择的作用:委任州务大臣,以及不御准对州议会解散。
在二月四日,州务大臣尼查伽马鲁丁(Mohd Nizar Jamaluddin)觐见苏丹,要求统治者御准解散霹雳州议会。
翌日,副首相纳吉也要求觐见了苏丹。当时他在觐见统治者前,自行承认了霹雳州的巫统州务大臣。
这是根据刊载在二月六日《星报》的报道:
「在二月五日下午二时十五分,苏丹的私人秘书阿都拉欣上校(Col Abdul Rahim Mohamad Nor)签署了一份四页的文告。」
「文告中说明尼查在昨日觐见了苏丹,寻求统治者的御准,以解散州议会。今天前些时候,霹雳国阵主席纳吉二次觐见了苏丹。」
「今早的觐见中,他通知统治者,国阵和它的支持者目前已经获得了州议会的大多数席位。文告中表示苏丹在还未证实这个消息前,已经传招了所有三十一位州议员对证。」
「『陛下援引了霹雳州宪法第十八条(2)(b)条所给予的自由裁决权,不御准解散霹雳州议会』,文告重申。」
《马新社》较后报道说,尼查被传招入宫,并被通知苏丹不解散州政府的决定。
现在到底哪里出错了?
错误的地方就是当苏丹面见纳吉时,尼查并不在场。让我细细道来,为何他(陛下)的做法有欠妥当。
致命的错误
作为一名前最高法院院长(Lord President),同时也是国内的最高法院法官,苏丹应该清楚,单独觐见有利益关系的一方,而没有在另一方的在场的情况下,所宣布的决定是不妥当的。
这项决定是在纳吉觐见统治者后,再传招尼查,通知他说他(陛下)决定不解散州议会。
这是他(陛下)的疏忽,这是一个致命的错误。在这个情况下,并没有『自然公正(natural justice)』的存在,因为双方都有觐见(苏丹)的权力,可是却没有做到。
■『自然公正(Natural Justice)』,源于司法上的『公道』(Judicial Character),是对法官和仲裁员的基本要求。『自然公正』在司法中的体现在于:
1) 所有的法令必须彻底公正的执行(must all act judicially throughout )
2) 判决必须是可见到的(justice must be seen)
州务大臣对苏丹做出了要求以解散州立法会,而这个申请本身就表现了事实——他承认已无法掌握州议会中大部分的信任票。
另外,这是霹雳州宪法地十七条下所禀明的条件。在这个条件下,统治者能够随个人的自由裁判,而不是根据第十八条(2)(b)项。
个人的自由裁判下授予与否,必须在没有任何的建议,或是没有受到任何合理的局外人的怀疑下执行。二这个局外人可以是一个政党的成员y或是联盟中的政党。
换句话说,这是有关公正无私的表现——不应该仅是裁决,而是在公开的情况下做出裁决。
在目前的情况下,要如何做出正确的事呢?
除非他是个坏法官,每个法官都知道要纠正这件事就需要引用晓域首席法官(Lord Hewart CJ)在(R v. Sussex Justices, ex parte McCarthy)案中的判词:「一宗案件的审判不应只是为了裁判而裁判,而是必须明确和毫无质疑的情况下公开的做出,这不仅是很重要的,也是审判的基本原则。」①
①原文:“It is not merely of some importance, but is of fundamental importance that justice should not only be done, but should manifestly and undoubtedly be seen to be done”.
丹宁首席大法官(Lord Denning)在(Metropolitan Properties Co (FGC) Ltd v. Lannon
[I9691 1 Q.B. 577)案中提到:「他(一个人的过去)也许足够让一般人认为那是他的所为,法庭却不会追究一个人的过去而(心如为主的)偏袒一方。理由很浅白,判决必须在信任的基础上,当一个正常人会去想:『法官有所偏袒』的时候,信任就被摧毁了。」
当认知上已失去
现在我们知道为何霹雳和大马各处的人民对苏丹做出了苛刻的批评,在网上快速的搜索一下将能够证明着一些。
这是人民认知上的迷失,当人民觉得他有所偏袒的时候,他们的信任已经被摧毁——他们觉得他已经被纳吉所影响。
令人悲哀的是,向来备受国际间尊崇,以及受到人民爱戴的阿兹兰莎苏丹,因为一时之误,名誉尽毁。
无论他(陛下)是否真的有偏袒一方,当他们去想说他已经收到纳吉的影响或是为了讨好国阵的时候,他在正义和公正的名誉已经破灭。
这些已经足够让一般人士觉得他是如此,覆水难收。从此以后,在也没有人相信他在演说中所提到的良好政府的运作,以及司法公正了。
给人的印象是,他光说不练。
当州务大臣无法获得州立法议会大多数成员的信任时,他有两个选择。
首先,他可以要求统治者解散州议会,以进行州选举。其次,如果他的要求被统治者拒绝的话,『他必须在行政议会中呈交辞职信』。
第十七条(6)款禀明:
「如果州务大臣无法获得州立法议会大多数成员的信任时,除非至高的陛下解散州议会,他应该向行政议会辞职。」
第十六条(6)款所要说明的是:「如果州务大臣无法获得州立法议会大多数成员的信任时,他应该向行政议会辞职。除非统治者在州务大臣的要求下解散州议会。」
可是,在目前的情况下,尼查在二月四日当天已经要求了统治者解散州议会,而统治者在二月五日通知他。他(陛下)已经选择了保留他对解散议会的御准。
在这个情况下,州务大臣别无他法,只好向行政议会辞职。
无法宣布州务大臣的职位悬空
第十八条(2)(b)条下,统治者拥有所给予的自由裁决权,以保留对州务大臣要求解散州议会的御准。
很不幸的,统治者在目前的案例中,回避霹雳州宪法第十八条(2)(b)条,表现得毫无宪法精神。
这就是他所做的事。
霹雳苏丹在媒体文告中表示:尼查收到苏丹的召见,以通知他统治者不解散州议会的决定。而根据霹雳州宪法第十八条(2)(b)条,霹雳苏丹命令尼查和行政议会的成员即刻辞去他们的职位。
「如果尼查和行政议员们不辞职,州务大臣和州行政议会将被当成悬空。」
我们都知道苏丹不过是君宪制下的皇室,除了第十八条(2)(b)条下禀明的自由裁判权,没有统治的权力。
因此,除了第十八条(2)款所提到的一些事项下,霹雳苏丹没有权力命令尼查和州行政议员即刻辞去他们的职位。他也没有权力宣布州务大臣和州行政议员的职位被当成已经悬空。
目前的局面,州务大臣如果无法获得州立法议会大多数成员的信任时,可根据十八条(2)(b)条行事,这允许他要求统治者解散州议会。
可是,在这个情况下,统治者拒绝了他的要求,于是州务大臣别无选择,只好『呈交行政议会的辞职信』了。
因此,为何统治者在目前这个情况下罔顾第十六条(6)款呢?
在十六条(6)款下,苏丹知道这粒球将会踢给州务大臣,而州务大臣将『必须呈交行政议会的辞职信』。而他(陛下)选择了避开霹雳州宪法中的这些条款。
纸老虎
统治者不服从宪法十六条(6)款,他(陛下)选择性的命令州务大臣辞职,而他(陛下)并没有权力这样做。
苏丹清楚,或是说,他必须知道,在第十七条(2)(a)条下,苏丹由行政议会中委任一位州务大臣,『以他(陛下)的判断,选择出一位最能获得大多数议会成员信任的人选』。
第十七条(2)款这样说到:
「(2)行政议会必须如以下条件下被委任,即是说——(a)至高的陛下首先必须在行政议会成员中委任一名州务大臣,这位州务大臣人选在他(陛下)的判断下,能够掌控议会的大多数成员的信任。」
因此,当州务大臣无法『获得大多数立法议会成员的信任时』,他就会援引第十七条(6)项要求统治者解散州议会,统治者可在第十七条(2)(a)条下,有权力再度委任另一位『能够掌控议会的大多数成员的信任』的人。
这是统治者的个人选择权,以为人一名州务大臣的动作。既然统治者可基于自己的判断,有权委任另一位人士作为州务大臣以取代尼查的位置,因此,根本无需命令他(尼查)辞职。
这已经超过了假装炫耀权力的地步,实际上,根本就没有这种权力的存在。
而,如果州务大臣无法根据第十七条(6)款,延迟提交行政议会的辞呈的话,第(7)款禀明:
「(7)、根据第(6)款,除了州务大臣外的行政议会中的一名成员必须在陛下的肯首下就职,可是行政议会中的任何成员可在任何时候辞职。」
这表示说统治者可以在任何时候开除行政议会中的任何成员,或是他们全部。
丹宁大法官的著作《法律的未来》(What Next in the Law)中写道:
「詹姆斯二世(KING JAMES II)是一个不好的国王。他就是那位偏爱罗马天主教,并却千方百计的压制新教徒的人。他就是那位开除法官的人。」
■詹姆斯二世(KING JAMES II,1633~1701,1685~1688在位)继续点击阅读《百度百科》。
「就是他,把杰弗里法官(Judge Jeffreys)送入血腥的议会中,就是他,指示以煽动毁谤的罪状,处死『七主教』(Seven Bishops),而当时他们只不过向国王提交请愿书罢了。最后『七主教』被释放,国王被迫流亡国外。」
一位名叫约翰萨默斯(John Somers)的年轻人草拟了一份《权力宣言》(Declaration of Rights)。虽然他在律师公会中算是后辈,他所做出的五分钟简短演说,却导致最后『七主教』被释放了。在那场审讯结束后,他在威廉三世(King William)的赞美下,即刻被委托起草《权力宣言》的任务。
这个宣言最终在1689年成为了《权力法令》(Bill of Rights)。这份伟大的文件的内容不容易让人消化。我将会列出部分基本的条款(为了方便,我至列出第一和第二款):
「陛下和议会……
一、(就如同以往祖先所做的那般)为了表白和主张他们的祖宗的权力和自由,以此宣告:
1.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二、……威廉王与玛丽公主①及奥兰治王子②,被宣布为英格兰国王和女皇……」
① 威廉三世(William III) (14.11.1650-8.3.1702) 出生在荷兰海牙,是荷兰执政威廉二世(William II, Prince of Orange)与玛丽公主(Princess Mary,英国国王查理一世之女)的儿子,因此,有称为奥兰治王子(princess of Orange)。
②1689年1月(清朝康熙年间),英国议会宣布国王詹姆斯二世(James II)逊位,即是被罢免。1689年4月,立詹姆士二世的长女玛丽为玛丽二世女王,同时立玛丽二世的丈夫威廉为国王,号称威廉三世。10月,议会通过《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 ,英国逐渐树立立宪君主制和议会高于王权的政治原则。
英国《权利法案》
特里维廉①在其著作《英国通史》②(第三版)中形容了《权力法案》的重要性:
「在权力宣告中,尽管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它是一个种子……每个通过的法案……未来的法案……无论多长时间,都会被发现有必要促进公众的福利,以及满足公众舆论的要求。 」
①特里维廉(George Macaulay Trevelyan),其姓旧译屈勒味林,(1876-1962),英国自由主义史学家。
②《英国通史》(History of England)
如果我们有了一份《权力法案》,是否它将会成为法律的种子,而能够在复杂的现代社会中,维持个人的权力和自由,对抗各种『一切权势的迈出』①呢?
①『一切权势的迈出』(all-powerful bodies that stride about the place),出自丹宁大法官的名句。意思即是说那些权力狂会想尽办法突破法律的局限而滥用权力。
我应该回到这篇文章的主题。
我借用约翰萨默斯起草的《权力宣言》中的第二款。第二款写道:
「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上述的引用中应该被当成本土法律的金科玉律。对于霹雳州宪法,更是如此,而不该让统治者所回避,或是说,借用丹宁大法官的说法:『一切权势的迈出』。
如果任何人认为他能够免除法律的执行的话,这项条款应该能够提醒他们,这样做不过是个假装出来的权力。第十七条(6)款是我们这里所提到的——州务大臣应该被允许在适当的时候呈交行政议会的辞呈,而无需急着要求皇室的授权,因为皇室所执行的不过是个虚假的权力。
霹雳州宪法中的法律必须被不偏不倚的施行,而不是在不平衡的情况下,让公众产生(皇室)偏袒对待一些人士的印象。
不偏不倚的表现是很重要的,不管他(陛下)是否在实际上有偏袒一方,可是已经足够让一般人认为他(陛下)有这种做法。
使用『皇室授权』(by regal authority)取代『执权的人』(by those in power),就能让我们看到应用在今日摩登社会中的格言。
任何政府中的执行单位,无论是联邦、州或是地方,不能对人民呼吁公正和公平的游戏规则视而不见,因为历史已经证明“会被发现有必要促进公众的福利,以及满足公众舆论的要求”。
公众的舆论是为了维持“个人在对抗一切权势的迈出当中的权力和自由”。任何政府中的执政单位可以冒这险,回避公众舆论的呼声。
不愿聆听公众舆论能够导致在下次大选中失去人民的拥戴。
我想该说的都已经写下来了,公众舆论是普遍性的。如果旧的法令失效,它应该被给予机会重新来过。
Sultan has no powers to ask Nizar to quit
NH Chan | Feb 20, 09 12:45pm
http://www.malaysiakini.com/news/98721
译文出处:
《西西留博客站》
http://ccliew.blogspot.com/2009/02/blog-post_21.html
2009年2月21日 星期六
苏丹并没有权利指示尼查辞职
作者 ∶陈炘铠法官
翻译:西西留
前上诉庭法官陈炘铠曾经就司法腐败提出了一句名言:『丹麦屋中没一件事是可告人的』(All is not well in the House of Denmark)。他这句话的『丹麦』是指高等法庭在吉隆坡丹麦大厦(Wisma Denmark)的商业法庭。他这句话是引用莎士比亚的名言:『丹麦国里有些不可告人的坏事』(Something is rotten in the state of Denmark)。目前陈法官已经退休,住在怡保。
根据霹雳州宪法,统治者有两项可自由选择的作用:委任州务大臣,以及不御准对州议会解散。
在二月四日,州务大臣尼查伽马鲁丁(Mohd Nizar Jamaluddin)觐见苏丹,要求统治者御准解散霹雳州议会。
翌日,副首相纳吉也要求觐见了苏丹。当时他在觐见统治者前,自行承认了霹雳州的巫统州务大臣。
这是根据刊载在二月六日《星报》的报道:
「在二月五日下午二时十五分,苏丹的私人秘书阿都拉欣上校(Col Abdul Rahim Mohamad Nor)签署了一份四页的文告。」
「文告中说明尼查在昨日觐见了苏丹,寻求统治者的御准,以解散州议会。今天前些时候,霹雳国阵主席纳吉二次觐见了苏丹。」
「今早的觐见中,他通知统治者,国阵和它的支持者目前已经获得了州议会的大多数席位。文告中表示苏丹在还未证实这个消息前,已经传招了所有三十一位州议员对证。」
「『陛下援引了霹雳州宪法第十八条(2)(b)条所给予的自由裁决权,不御准解散霹雳州议会』,文告重申。」
《马新社》较后报道说,尼查被传招入宫,并被通知苏丹不解散州政府的决定。
现在到底哪里出错了?
错误的地方就是当苏丹面见纳吉时,尼查并不在场。让我细细道来,为何他(陛下)的做法有欠妥当。
致命的错误
作为一名前最高法院院长(Lord President),同时也是国内的最高法院法官,苏丹应该清楚,单独觐见有利益关系的一方,而没有在另一方的在场的情况下,所宣布的决定是不妥当的。
这项决定是在纳吉觐见统治者后,再传招尼查,通知他说他(陛下)决定不解散州议会。
这是他(陛下)的疏忽,这是一个致命的错误。在这个情况下,并没有『自然公正(natural justice)』的存在,因为双方都有觐见(苏丹)的权力,可是却没有做到。
■『自然公正(Natural Justice)』,源于司法上的『公道』(Judicial Character),是对法官和仲裁员的基本要求。『自然公正』在司法中的体现在于:
1) 所有的法令必须彻底公正的执行(must all act judicially throughout )
2) 判决必须是可见到的(justice must be seen)
州务大臣对苏丹做出了要求以解散州立法会,而这个申请本身就表现了事实——他承认已无法掌握州议会中大部分的信任票。
另外,这是霹雳州宪法地十七条下所禀明的条件。在这个条件下,统治者能够随个人的自由裁判,而不是根据第十八条(2)(b)项。
个人的自由裁判下授予与否,必须在没有任何的建议,或是没有受到任何合理的局外人的怀疑下执行。二这个局外人可以是一个政党的成员y或是联盟中的政党。
换句话说,这是有关公正无私的表现——不应该仅是裁决,而是在公开的情况下做出裁决。
在目前的情况下,要如何做出正确的事呢?
除非他是个坏法官,每个法官都知道要纠正这件事就需要引用晓域首席法官(Lord Hewart CJ)在(R v. Sussex Justices, ex parte McCarthy)案中的判词:「一宗案件的审判不应只是为了裁判而裁判,而是必须明确和毫无质疑的情况下公开的做出,这不仅是很重要的,也是审判的基本原则。」①
①原文:“It is not merely of some importance, but is of fundamental importance that justice should not only be done, but should manifestly and undoubtedly be seen to be done”.
丹宁首席大法官(Lord Denning)在(Metropolitan Properties Co (FGC) Ltd v. Lannon
[I9691 1 Q.B. 577)案中提到:「他(一个人的过去)也许足够让一般人认为那是他的所为,法庭却不会追究一个人的过去而(心如为主的)偏袒一方。理由很浅白,判决必须在信任的基础上,当一个正常人会去想:『法官有所偏袒』的时候,信任就被摧毁了。」
当认知上已失去
现在我们知道为何霹雳和大马各处的人民对苏丹做出了苛刻的批评,在网上快速的搜索一下将能够证明着一些。
这是人民认知上的迷失,当人民觉得他有所偏袒的时候,他们的信任已经被摧毁——他们觉得他已经被纳吉所影响。
令人悲哀的是,向来备受国际间尊崇,以及受到人民爱戴的阿兹兰莎苏丹,因为一时之误,名誉尽毁。
无论他(陛下)是否真的有偏袒一方,当他们去想说他已经收到纳吉的影响或是为了讨好国阵的时候,他在正义和公正的名誉已经破灭。
这些已经足够让一般人士觉得他是如此,覆水难收。从此以后,在也没有人相信他在演说中所提到的良好政府的运作,以及司法公正了。
给人的印象是,他光说不练。
当州务大臣无法获得州立法议会大多数成员的信任时,他有两个选择。
首先,他可以要求统治者解散州议会,以进行州选举。其次,如果他的要求被统治者拒绝的话,『他必须在行政议会中呈交辞职信』。
第十七条(6)款禀明:
「如果州务大臣无法获得州立法议会大多数成员的信任时,除非至高的陛下解散州议会,他应该向行政议会辞职。」
第十六条(6)款所要说明的是:「如果州务大臣无法获得州立法议会大多数成员的信任时,他应该向行政议会辞职。除非统治者在州务大臣的要求下解散州议会。」
可是,在目前的情况下,尼查在二月四日当天已经要求了统治者解散州议会,而统治者在二月五日通知他。他(陛下)已经选择了保留他对解散议会的御准。
在这个情况下,州务大臣别无他法,只好向行政议会辞职。
无法宣布州务大臣的职位悬空
第十八条(2)(b)条下,统治者拥有所给予的自由裁决权,以保留对州务大臣要求解散州议会的御准。
很不幸的,统治者在目前的案例中,回避霹雳州宪法第十八条(2)(b)条,表现得毫无宪法精神。
这就是他所做的事。
霹雳苏丹在媒体文告中表示:尼查收到苏丹的召见,以通知他统治者不解散州议会的决定。而根据霹雳州宪法第十八条(2)(b)条,霹雳苏丹命令尼查和行政议会的成员即刻辞去他们的职位。
「如果尼查和行政议员们不辞职,州务大臣和州行政议会将被当成悬空。」
我们都知道苏丹不过是君宪制下的皇室,除了第十八条(2)(b)条下禀明的自由裁判权,没有统治的权力。
因此,除了第十八条(2)款所提到的一些事项下,霹雳苏丹没有权力命令尼查和州行政议员即刻辞去他们的职位。他也没有权力宣布州务大臣和州行政议员的职位被当成已经悬空。
目前的局面,州务大臣如果无法获得州立法议会大多数成员的信任时,可根据十八条(2)(b)条行事,这允许他要求统治者解散州议会。
可是,在这个情况下,统治者拒绝了他的要求,于是州务大臣别无选择,只好『呈交行政议会的辞职信』了。
因此,为何统治者在目前这个情况下罔顾第十六条(6)款呢?
在十六条(6)款下,苏丹知道这粒球将会踢给州务大臣,而州务大臣将『必须呈交行政议会的辞职信』。而他(陛下)选择了避开霹雳州宪法中的这些条款。
纸老虎
统治者不服从宪法十六条(6)款,他(陛下)选择性的命令州务大臣辞职,而他(陛下)并没有权力这样做。
苏丹清楚,或是说,他必须知道,在第十七条(2)(a)条下,苏丹由行政议会中委任一位州务大臣,『以他(陛下)的判断,选择出一位最能获得大多数议会成员信任的人选』。
第十七条(2)款这样说到:
「(2)行政议会必须如以下条件下被委任,即是说——(a)至高的陛下首先必须在行政议会成员中委任一名州务大臣,这位州务大臣人选在他(陛下)的判断下,能够掌控议会的大多数成员的信任。」
因此,当州务大臣无法『获得大多数立法议会成员的信任时』,他就会援引第十七条(6)项要求统治者解散州议会,统治者可在第十七条(2)(a)条下,有权力再度委任另一位『能够掌控议会的大多数成员的信任』的人。
这是统治者的个人选择权,以为人一名州务大臣的动作。既然统治者可基于自己的判断,有权委任另一位人士作为州务大臣以取代尼查的位置,因此,根本无需命令他(尼查)辞职。
这已经超过了假装炫耀权力的地步,实际上,根本就没有这种权力的存在。
而,如果州务大臣无法根据第十七条(6)款,延迟提交行政议会的辞呈的话,第(7)款禀明:
「(7)、根据第(6)款,除了州务大臣外的行政议会中的一名成员必须在陛下的肯首下就职,可是行政议会中的任何成员可在任何时候辞职。」
这表示说统治者可以在任何时候开除行政议会中的任何成员,或是他们全部。
丹宁大法官的著作《法律的未来》(What Next in the Law)中写道:
「詹姆斯二世(KING JAMES II)是一个不好的国王。他就是那位偏爱罗马天主教,并却千方百计的压制新教徒的人。他就是那位开除法官的人。」
■詹姆斯二世(KING JAMES II,1633~1701,1685~1688在位)继续点击阅读《百度百科》。
「就是他,把杰弗里法官(Judge Jeffreys)送入血腥的议会中,就是他,指示以煽动毁谤的罪状,处死『七主教』(Seven Bishops),而当时他们只不过向国王提交请愿书罢了。最后『七主教』被释放,国王被迫流亡国外。」
一位名叫约翰萨默斯(John Somers)的年轻人草拟了一份《权力宣言》(Declaration of Rights)。虽然他在律师公会中算是后辈,他所做出的五分钟简短演说,却导致最后『七主教』被释放了。在那场审讯结束后,他在威廉三世(King William)的赞美下,即刻被委托起草《权力宣言》的任务。
这个宣言最终在1689年成为了《权力法令》(Bill of Rights)。这份伟大的文件的内容不容易让人消化。我将会列出部分基本的条款(为了方便,我至列出第一和第二款):
「陛下和议会……
一、(就如同以往祖先所做的那般)为了表白和主张他们的祖宗的权力和自由,以此宣告:
1.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二、……威廉王与玛丽公主①及奥兰治王子②,被宣布为英格兰国王和女皇……」
① 威廉三世(William III) (14.11.1650-8.3.1702) 出生在荷兰海牙,是荷兰执政威廉二世(William II, Prince of Orange)与玛丽公主(Princess Mary,英国国王查理一世之女)的儿子,因此,有称为奥兰治王子(princess of Orange)。
②1689年1月(清朝康熙年间),英国议会宣布国王詹姆斯二世(James II)逊位,即是被罢免。1689年4月,立詹姆士二世的长女玛丽为玛丽二世女王,同时立玛丽二世的丈夫威廉为国王,号称威廉三世。10月,议会通过《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 ,英国逐渐树立立宪君主制和议会高于王权的政治原则。
英国《权利法案》
特里维廉①在其著作《英国通史》②(第三版)中形容了《权力法案》的重要性:
「在权力宣告中,尽管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它是一个种子……每个通过的法案……未来的法案……无论多长时间,都会被发现有必要促进公众的福利,以及满足公众舆论的要求。 」
①特里维廉(George Macaulay Trevelyan),其姓旧译屈勒味林,(1876-1962),英国自由主义史学家。
②《英国通史》(History of England)
如果我们有了一份《权力法案》,是否它将会成为法律的种子,而能够在复杂的现代社会中,维持个人的权力和自由,对抗各种『一切权势的迈出』①呢?
①『一切权势的迈出』(all-powerful bodies that stride about the place),出自丹宁大法官的名句。意思即是说那些权力狂会想尽办法突破法律的局限而滥用权力。
我应该回到这篇文章的主题。
我借用约翰萨默斯起草的《权力宣言》中的第二款。第二款写道:
「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上述的引用中应该被当成本土法律的金科玉律。对于霹雳州宪法,更是如此,而不该让统治者所回避,或是说,借用丹宁大法官的说法:『一切权势的迈出』。
如果任何人认为他能够免除法律的执行的话,这项条款应该能够提醒他们,这样做不过是个假装出来的权力。第十七条(6)款是我们这里所提到的——州务大臣应该被允许在适当的时候呈交行政议会的辞呈,而无需急着要求皇室的授权,因为皇室所执行的不过是个虚假的权力。
霹雳州宪法中的法律必须被不偏不倚的施行,而不是在不平衡的情况下,让公众产生(皇室)偏袒对待一些人士的印象。
不偏不倚的表现是很重要的,不管他(陛下)是否在实际上有偏袒一方,可是已经足够让一般人认为他(陛下)有这种做法。
使用『皇室授权』(by regal authority)取代『执权的人』(by those in power),就能让我们看到应用在今日摩登社会中的格言。
任何政府中的执行单位,无论是联邦、州或是地方,不能对人民呼吁公正和公平的游戏规则视而不见,因为历史已经证明“会被发现有必要促进公众的福利,以及满足公众舆论的要求”。
公众的舆论是为了维持“个人在对抗一切权势的迈出当中的权力和自由”。任何政府中的执政单位可以冒这险,回避公众舆论的呼声。
不愿聆听公众舆论能够导致在下次大选中失去人民的拥戴。
我想该说的都已经写下来了,公众舆论是普遍性的。如果旧的法令失效,它应该被给予机会重新来过。
- 懿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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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老黄寻找质料与我们分析!
挽留黄洁冰签名运动
今天( 22/2/2009 )
下午2点:武吉兰樟万达镇民众礼堂
下午4点:哥打白沙罗第10区森林保留区
傍晚5点:武吉加星地区
傍晚6点:国际山庄土崩地点
你会参与吗?
其实我就住在万达镇( Bandar Utama )及哥打白沙罗( Kota Damansara )附近,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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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22/2/2009 )
下午2点:武吉兰樟万达镇民众礼堂
下午4点:哥打白沙罗第10区森林保留区
傍晚5点:武吉加星地区
傍晚6点:国际山庄土崩地点
你会参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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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笑话!太胡闹了!
http://www.malaysiakini.com/news/98834
霹雳州政治夺权变宪政僵局
巫统远赴伦敦咨询女皇律师
2月22日 9点59分
随着国阵夺取霹雳州政权后,该州的政治局势顿时陷入宪政僵局,巫统将远赴伦敦,寻求英国女皇律师的意见。
代表巫统的资深宪法律师昨日已经动身离开吉隆坡,远赴伦敦以咨询英国女皇律师的意见,如何处理目前霹雳州的宪政僵局。
霹州上演大臣起诉大臣案
国阵是在本月初通过3名民联议员变节,一举夺下霹雳州政权。霹雳州苏丹阿兹兰沙谕令民联大臣尼查和行政议员们总辞,并且委任赞比里为新任大臣。
这导致霹雳州顿时出现大臣闹双包,坚持本身仍然是合法大臣的尼查,更入禀吉隆坡高庭,挑战赞比里的合法性。
尼查也要求法庭诠释霹雳州宪法,以鉴定州务大臣一职是否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宣告腾空:
1)州务大臣已经劝告统治者解散州议会。
2)州议会没有解散。
3)没有通过州议会对州务大臣投不信任动议。
4)州务大臣本身没有辞职。
不但如此,霹雳州议长西华古玛也宣布,禁止赞比里和6名国阵行政议员踏足国会,分别长达18个与和12个月。
三位女皇律师受到考虑
消息透露,巫统极有可能聘请一位曾经在本地法庭打过官司的女皇律师,抑或曾在新加坡法庭出庭的女皇律师,也会受到考虑。
3位曾经在新马两国出庭过的女皇律师,是麦克贝洛夫(Michael Beloff)、安东尼雷斯特(Anthony Lester)和佐菲尔罗伯逊(Geoffrey Robertson)。
巫统选择咨询女皇律师,也显示了霹雳州的政治僵局牵涉到复杂的法律问题。
哇塞!什么回事?
独立 52 年后的今天还有脸远赴伦敦找英国的律师?
难道国家大事还需要别人插手,自个儿不能解决吗?
有那么无知无能的吗?真的太胡闹了!
谁负责他们这团人赴伦敦的费用?
自己本身吗?还是巫统?
人民的钱是这样花的吗?
原本可以简单解决的事(解散州议会,还政于民,重新举行州补选),
难道就要把政局搞到那么僵,还劳师动众的到英国去?
大马政治就要走向 “ 死亡 ” 边界了......
真失望!
http://www.malaysiakini.com/news/98834
霹雳州政治夺权变宪政僵局
巫统远赴伦敦咨询女皇律师
2月22日 9点59分
随着国阵夺取霹雳州政权后,该州的政治局势顿时陷入宪政僵局,巫统将远赴伦敦,寻求英国女皇律师的意见。
代表巫统的资深宪法律师昨日已经动身离开吉隆坡,远赴伦敦以咨询英国女皇律师的意见,如何处理目前霹雳州的宪政僵局。
霹州上演大臣起诉大臣案
国阵是在本月初通过3名民联议员变节,一举夺下霹雳州政权。霹雳州苏丹阿兹兰沙谕令民联大臣尼查和行政议员们总辞,并且委任赞比里为新任大臣。
这导致霹雳州顿时出现大臣闹双包,坚持本身仍然是合法大臣的尼查,更入禀吉隆坡高庭,挑战赞比里的合法性。
尼查也要求法庭诠释霹雳州宪法,以鉴定州务大臣一职是否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宣告腾空:
1)州务大臣已经劝告统治者解散州议会。
2)州议会没有解散。
3)没有通过州议会对州务大臣投不信任动议。
4)州务大臣本身没有辞职。
不但如此,霹雳州议长西华古玛也宣布,禁止赞比里和6名国阵行政议员踏足国会,分别长达18个与和12个月。
三位女皇律师受到考虑
消息透露,巫统极有可能聘请一位曾经在本地法庭打过官司的女皇律师,抑或曾在新加坡法庭出庭的女皇律师,也会受到考虑。
3位曾经在新马两国出庭过的女皇律师,是麦克贝洛夫(Michael Beloff)、安东尼雷斯特(Anthony Lester)和佐菲尔罗伯逊(Geoffrey Robertson)。
巫统选择咨询女皇律师,也显示了霹雳州的政治僵局牵涉到复杂的法律问题。
哇塞!什么回事?
独立 52 年后的今天还有脸远赴伦敦找英国的律师?
难道国家大事还需要别人插手,自个儿不能解决吗?
有那么无知无能的吗?真的太胡闹了!
谁负责他们这团人赴伦敦的费用?
自己本身吗?还是巫统?
人民的钱是这样花的吗?
原本可以简单解决的事(解散州议会,还政于民,重新举行州补选),
难道就要把政局搞到那么僵,还劳师动众的到英国去?
大马政治就要走向 “ 死亡 ” 边界了......
真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