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贩逍遥法外的真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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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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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查販毒案法官也搖頭
法網破漏被告脫罪

(關丹20日訊)警方查案不力,關丹高庭一週內第三名販毒案被告,輕易獲無罪釋放!

基于警方查案工作漏洞百出及案件重要證人下落不明,關丹高庭法官今午宣判,一名被控販毒的移民局官員,表面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這是警方在一周時間內,第二度在關丹高庭“失蹄”;上週,高庭也因警方查案不力及欠缺証據,宣判兩名被控販毒的泰國男子無罪釋放。

現年25歲的被告奴拉沙慕哈末,在犯人欄內聆聽法官宣判后,當場笑逐顏開,其出庭聆審的的女親友也喜極而泣。

這名來自關丹5英哩伯馬當巴達的被告,被捕前是關丹的彭州移民局普通官員。

他被控于去年11月24日凌晨12時05分,在伯馬當巴達甘榜真德鄰峇魯一間住家,擁有重879.23克大麻,觸犯 1985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條文,一旦罪成,唯一刑罰為強制性死罪。

關丹高庭法官拿督阿達今日裁決時說,控方的準備工作不足及警方查案方式有紕漏,令案件產生很多疑點,法庭無法將被告入罪。

他指出,警方的紕漏,包括沒有向法庭交代為何在凌晨入屋捉人、為何沒有在證物上搜集指紋、誰是現場兩台手機的主人和藏有毒品的臥室的主人等。

他說,這些調查工作上的紕漏,令控方無法證明被告就是案中毒品的“真正主人”,令整個案件失去有利證據。

“尤其是在被告落網時,在場者也包括與被告同屋的胞兄,控方理應將之列為案中重要證人,但在審訊過程中,該名證人不曾出庭供証。”

他也說,除了被告,該名同屋胞兄的驗尿結果,也對毒品呈陽性反應,顯示出后者也是名濫用毒品者。

由于種種疑問及疑點都無法在檢方8名證人中,獲得解答,法庭在衡量案情后,宣判被告無罪釋放。

警方證據不足說詞矛盾
2泰國人運毒竟獲釋

上周二,一對被控販運31公斤大麻的泰國人,也因警方搜証不力及說詞自相矛盾,而在高庭獲釋!

案中的兩名泰國人,情同手足,他們被控越國販運 31公斤大麻,因而面對死罪;但關丹高等法庭卻于本月13日的審訊裁決,因查案官作業出現紕漏,導致案件出現對被告有利的疑點,而判兩人當庭無罪釋放。

該對告分別是阿都哈林達宏(37歲)及馬那威馬麻(43歲),來自泰南,出事前皆是膠工。

承審法官拿督瑪麗娜基于控方提呈的證據、證人供詞出現不能被接受的錯誤,而如是下判。

她說,最明顯的錯誤,是警方由佈局捉人到控人上法庭,在書面報告及文件中,涉案車輛竟有不同的泰國地區代號的注冊號碼。

她認為,控方連涉案車牌都能搞不清楚,法庭又如何能鑒定該車就是毒販的代步工具?

她說,而且,控方也沒有找出原車主出庭作證、無法證明車款是否經過改裝,以及無法解釋在證物上蒐集到的第3個不明人士指文印等疑惑。

她認為,控方傳召了9名證人,都無法解答辯方針對控方供詞的問題,控方甚至出現自相矛盾的說詞,令法庭無法接受控方及警方人員的指控程序和辦案手法。

律師:調查官缺社會經驗

關丹一名專門承接刑事案的律師認為,調查警官太年輕及缺乏社會經驗,是警方在毒品案檢控工作上,屢次失利的原因。

這名承接刑事案有逾20年經驗的律師說,警方最常見的錯失,不外是文件記錄有誤、證物收藏和處理方式錯誤。

“現在,大部分警方查案官都非常年輕,又欠缺社會經驗,對許多表面看來不重要的細節,都未加以關注,造成控方失去優勢。”

他也說,經驗是非常重要的,況且,毒品案是涉及人命的重要案件,絕不能草率處理!

屋內有2人,除了被告,另一人也有嫌疑,但控方沒有確鑿証明,毒品是屬于被告。

法官拿督阿達說,撇開警方辦案弱點不談;該批毒品雖然證實是在屋內多處尋獲,以及呈堂的毒品證物皆有列上編號,但此案卻有另一個無法解釋的疑點。

“警方捉人時,屋內有兩個人,除了一人應門及簽署接受警方檢查的文件之外,其中一人則在藏有毒品的房內睡覺。在場的這兩人,都有嫌疑。”

“但控方並沒有利用現場物證,來證明該房間到是由誰居住,以直接證明毒品是何人擁有。”

法官:案件背景是關鍵
證物證據應準備俱全

法官拿督阿達認為,控方在出庭審訊時,應確保所有證物及證據都齊全!

“控方只依賴兩張書面文件(調查報告)來“證明”被告當時人在房內,這些都顯示出控方的失敗(gagal)。”

他說,尤其是證人的供詞,必須對審訊有幫助,才能使到提控更加有力。

“案件背景,是鑒定被告表面罪名是否成立的最大關鍵,控方不應草率處理。”

他舉例,法庭對警方深夜上門取締的行動感到好奇,這是否是因為警方接到可靠情報?而且警方人員是越過已上鎖的籬笆而進入屋內,但這些事情,控方都沒有在庭上作出進一步解釋和交待。

“這是項死罪審訊案件,但控方如此辦案方式,完全無法助自己一臂之力。”


被告奴拉沙慕哈末(25歲)與妻子已仳離,是個單親爸爸,育有一子。

他被控于去年11月24日凌晨12時05分,在伯馬當巴達甘榜珍德鄰峇魯一間住家的前房內多處,藏有19塊共重879.23克的大麻。

警方上門檢舉時,其被告同屋的42歲胞兄也在場,后者是某快餐公司分行的主管,他為警方開門及同意接受搜查。

警方進入有關房間時,被告一人正在床上睡覺,隨后兩人接受尿檢,都對毒品呈陽性反應。

因此,警方援引1952年(1998修正)危險毒品法令第39B(1)(a)販毒條文,于去年11月30日將被告,控上關丹第一刑推事庭。

此案較于獲轉移至高庭審訊,並于今年4月1日開庭,控方共傳召8名包括查案警官等證人出庭,以及呈上9張現場照及6張證物照片。

主控官拒評論

此案主控官卡米莎沙烈拒絕評論,被告因警方辦事不力而獲釋一事。

本報試圖電訪卡米莎,她通過其女職員婉拒採訪,並指對案件無進一步評論。

她說,以其職權,她並不能接受媒體採訪,所以無可奉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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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疑惑:


查案不力?那可是全国KPI最高指数的单位。
如果真是查案不力,有关人员会受对付么?

真是查案不力,还是另有原因?

如果一句查案不力就可以回答问题,是不是更多人可以选择“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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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27, 2010

法網恢恢,又疏又漏?
又3被告輕易脫罪
法官教警查販毒案

(關丹27日訊)彭亨警方兩週內第三度“失蹄”﹗今日又有3名販毒案被告,因為警方查案不力,在高庭獲判無罪釋放。

關丹高庭今日裁決,3名被控販毒的被告,包括一名學院助理講師,因警方查案出現紕漏,表面罪名不成立,當庭獲釋。

法官拿督阿達斥責控方犯下許多紕漏,包括沒有在毒品上套取指紋印、採取行動前的監視時間太短、沒有充足証據証明毒品屬誰,及沒有充足証據証明被告的販毒意圖。

這是關丹高庭于本月13日及20日,分別裁決兩宗販毒案共3名販毒案被告獲釋后,再一宗販毒案被告因技術問題脫罪的案例。這3宗販毒案,前後已有6人逃過死罪。

3名被告,分別是旺依布拉旺莫哈末(28歲,學院助理講師,來自而連突雙溪德甘土展區);莫哈末哈斯魯哈欣(24歲,主管,來自關丹達士花園甘榜陸布普尤);及沙力占遮瑪安(24歲,工程承包商,來自關丹甘榜斯里達曼)。

被告在犯人欄內聆聽法官宣判后,當場向上蒼祈告,他們出庭聆審的親友,也紛紛喜極而泣。

3人被控于去年12月3日凌晨2時,在關丹柏馬當巴達第101巷一間住家,販賣重511克的大麻,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條文,一旦罪成,唯一刑罰為強制性死罪。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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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風雲》裡的一句話:
成也風雲,敗也風雲

從前有個很慈悲的漁夫
拿了一個破了大洞的漁網
到家裡附近的小河……
回到家,妻子問:
今天你的收穫如何?
漁人回答道:
我今天收穫可不錯唄
妻子高興地說:不錯!
那你共捕了多少魚?
漁人拿了張紙出來寫到
“986的一半”

漁人啊漁人啊
你太慈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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