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inchew-i.com/commentary/ind ... 0605102001
須對他們動用緊急法令嗎?
updated:2006-05-10 18:41:01 MYT
3名涉嫌傷人案的中學生被警方援引緊急法令扣留60天後,再被送到新邦令金扣留營。他們憂心如焚的家人不得已求助高等教育部副部長兼馬華班登區國會議員翁詩傑,因而揭露警方援引1969年緊急法令第 4(1)條例,將3名18及19歲的少年送入扣留營的事件,引起舉國關注。
在1969年緊急法令之下,警方固然有權力逮捕任何受疑涉及犯罪活動的人士,並在無需申請庭令的情況下扣留被捕者60天,但是從3名少年所面對的罪狀來看,緊急法令是否適用在他們身上,卻是很大的疑問,何況他們還只是18及19歲的中學生。
儘管家屬可能愛孩子心切,在新聞發佈會上的所言不能盡信,然而案情撲朔迷離、疑雲重重,警方有必要重新調查,找出真相。
從家長所敘述的案情中,不少疑點是警方必須要關注和澄清的。例如傳聞其中有家長曾遭警務人員索賄5000令吉,是否確有其事,警方更應深入調查,以還警方清白。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警方是否掌握確鑿證據證實3人涉案?如果沒有證據證明他們涉案,為何警方放人出來後,再援引緊急法令扣留他們?
如果警方有證據證明這些孩子確實犯了傷人罪行,就應該援引刑事法典,將他們控上法庭,讓他們可以在公開法庭上有機會為自己抗辯,或為自己的犯錯接受法律制裁。而不是在沒有經過審訊下就被扣留,此舉已經侵犯個人在公開法庭聆審的權利。
緊急法令是我國當年安全面對嚴重威脅時而草擬制定的,此法令的目的主要是對付任何危害國家安寧及公共秩序的人士和犯罪集團。這些年來,在此法令下遭扣留收押者,不是作奸犯科、黑社會頭子或販毒份子,就是被指擾亂公共秩序的政治異議份子。18及19歲的中學生,即使確實犯了傷人罪,也不至於要以緊急法令來對付。
37年前頒佈的緊急法令,在今日已不合時宜。而且一些犯罪行為已可通過其他相關法令來指控;尤其今日通訊工藝一日千里,警方應善用這些科技,縮短查案時間,進而縮短扣留期限,這樣就可避免類似3名少年一樣遭連續扣留的情況發生。
去年5月,大馬警察皇家委員會就曾建議廢除1933年限制居留法令,以及1969年緊急狀態法令。因為該委員會認為緊急法令已經違反當初制訂這項法令的目的,警務人員在援引此項法令時,也經常發生侵犯基本人權的事件。
警方沒有取得充份證據提控涉嫌者時,就援引緊急法令來延長扣留,這種做法就已經違反緊急法令的根本精神,也嚴重侵犯人權。
一些警務人員的非專業查案手法,反映了緊急法令有必要重新檢討或甚至加以廢除。不僅如此,大馬警察皇家委員會所提出成立警察投訴委員會的建議,也必須重新加以考慮。我們始終認為,有良好的監督,才能促使警隊發揮其專業和良善的一面。
另一方面,青少年涉及暴力問題有越來越嚴重的趨勢,家長和社會人士必須以社會問題的角度來看待。
對於犯錯的青少年,必須對他們施加懲罰,但是懲罰的措施和方式必須具有輔導和管教的意義,必須讓孩子在受到懲罰之後,能有改過自新和回頭是岸的機會。
警務人員的職責固然是維持社會治安,青少年叛逆問題嚴重,必然影響社會安寧,因此警務人員對於青少年的管教工作也有一定責任,如果警務人員對青少年具備一定愛心和寬容的態度,必然不會輕易援引緊急法令來對付他們,將他們和黑幫頭子或其他作奸犯科的人一起關在新邦令金扣留營內,毀了他們一生的前途。
緊急法令的存在已讓民眾感到不安,警方人員若進一步濫用此法令,恐影響警隊的公信力,及民眾對他們的信心。 (星洲日報/社論‧2006/05/10)
須對他們動用緊急法令嗎?
-
豪坤
- Site Admin
- Posts: 2818
- Joined: 28-07-05 Thu 3:23 pm
- Location: 饭桶
- Contact:
http://admin2.nanyang.com/websites/nany ... &ac=605175
南洋社论:学生是洪水猛兽? 2006/05/10 18:15:57
●南洋商报
我国的联邦宪法第150条文注明,如果最高元首确认国家或国内任何一个地方发生了重大的紧急事故,以致有关地方的安全、经济命脉或公共秩序受到威胁,他就可颁布“紧急状态”。
为了应付紧急状态,便衍生出多项紧急法令,1969年紧急(公共秩序和防止犯罪)条例是其中之一。这项条例的产生是因为1969年5月13日国内发生了“五一三”事件,最高元首当年迅速于5月16日颁布条例,以期尽快平复骚乱,维护公共秩序、遏制与防止暴力与罪案的发生。
由于是紧急状态,紧急法令就必须具备应付非常时期的特殊性,即允许当局在未经审讯下可扣留某一个人;这是许多人权组织所反对的,因为这种性质的法令基本上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
得知1969年紧急条例的作用,就难以理解也不能赞成警方援引这项条例扣留学生的做法。
吉隆坡3名中学生的家人日前向高等教育部副部长及马华班丹区国会议员拿督翁诗杰投诉,声称他们的孩子被指涉及伤害一名学生,警方先将他们扣留60天,后来将他们扣留在柔佛州新邦令金扣留营18个月。
警方是援引1969年紧急条例的第4(1)条文,指他们涉及暴力行为,而扣留两名19岁的少年及一名18岁的少女。
1969年紧急条例的第4(1)条文阐明,如果部长认为有必要扣留任何人,以防止他危及公共秩序,或为了遏制或防止暴力与罪案,那么部长有权发出扣留令,将有关人士扣留不超过两年的时间。条文中提及的“部长”是指内政部部长,即现在的国安部部长。
根据3名中学生的家属,3人是于2月18日被传召到警局,以进行调查过程中的认人程序。
当事人较后证实3人并非涉及案件的人,警方在释放他们一个小时之后又再扣留3人,并且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放人的条件。上月21日,3名青少年的家长接获警方通知,指3人翌日(4月22日)将被押往新邦令金扣留营扣留18个月。
晴天霹雳,这是3名中学生家人的切肤之痛;疑点重重,翁诗杰代表投诉的家长要求警方重新调查案件。
首先,青少年打架属于一般的伤人案件,难道我们缺乏这方面的法律,以提供涉案者及受害人一个公平的审讯机会吗?警方有证据证明3人危及“国家安宁及公共秩序”吗?对于18及19岁的中学生,应该动用严峻的紧急法令扣留他们吗?
第二,既然当事人已经证实涉案者非3名青少年,警方为何放人之后又再扣留他们,而且是没按照一般处理伤人案的程序将嫌犯提控上法庭,却直接援引紧急条例扣留他们?
第三,处理案件的一些警方人员涉及贪污。
为此,翁诗杰认为老百姓确实需要一个独立操作的团体来调查警方失职的问题,所以,他要求政府设立“投诉警察不当行为独立委员会”。
3名中学生是否有罪应当由公正的法律去裁定,援引紧急条例无法水落石出。整个事件中,除了一些警方人员的处理手法引起争议,有关当局对于处理学生问题的手法也值得置疑。
日前,教育部副部长拿督诺奥马便透露,所有学校的纪律导师必须上有关处罚学生的法律课程,以充分掌握处罚学生的条例,万一家长向有关教师提出民事诉讼,教育部也可做他们的后盾。教育部上个月向内阁提呈备忘录,建议修改1967年警察法令,赋权警方捉逃学生。
学生问题只能以“严刑峻法”才能解决?爱的教育已经不管用了吗?当局束手无策之际,是否曾经探讨教师素质、国家及教育政策的一些缺点?
南洋社论:学生是洪水猛兽? 2006/05/10 18:15:57
●南洋商报
我国的联邦宪法第150条文注明,如果最高元首确认国家或国内任何一个地方发生了重大的紧急事故,以致有关地方的安全、经济命脉或公共秩序受到威胁,他就可颁布“紧急状态”。
为了应付紧急状态,便衍生出多项紧急法令,1969年紧急(公共秩序和防止犯罪)条例是其中之一。这项条例的产生是因为1969年5月13日国内发生了“五一三”事件,最高元首当年迅速于5月16日颁布条例,以期尽快平复骚乱,维护公共秩序、遏制与防止暴力与罪案的发生。
由于是紧急状态,紧急法令就必须具备应付非常时期的特殊性,即允许当局在未经审讯下可扣留某一个人;这是许多人权组织所反对的,因为这种性质的法令基本上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
得知1969年紧急条例的作用,就难以理解也不能赞成警方援引这项条例扣留学生的做法。
吉隆坡3名中学生的家人日前向高等教育部副部长及马华班丹区国会议员拿督翁诗杰投诉,声称他们的孩子被指涉及伤害一名学生,警方先将他们扣留60天,后来将他们扣留在柔佛州新邦令金扣留营18个月。
警方是援引1969年紧急条例的第4(1)条文,指他们涉及暴力行为,而扣留两名19岁的少年及一名18岁的少女。
1969年紧急条例的第4(1)条文阐明,如果部长认为有必要扣留任何人,以防止他危及公共秩序,或为了遏制或防止暴力与罪案,那么部长有权发出扣留令,将有关人士扣留不超过两年的时间。条文中提及的“部长”是指内政部部长,即现在的国安部部长。
根据3名中学生的家属,3人是于2月18日被传召到警局,以进行调查过程中的认人程序。
当事人较后证实3人并非涉及案件的人,警方在释放他们一个小时之后又再扣留3人,并且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放人的条件。上月21日,3名青少年的家长接获警方通知,指3人翌日(4月22日)将被押往新邦令金扣留营扣留18个月。
晴天霹雳,这是3名中学生家人的切肤之痛;疑点重重,翁诗杰代表投诉的家长要求警方重新调查案件。
首先,青少年打架属于一般的伤人案件,难道我们缺乏这方面的法律,以提供涉案者及受害人一个公平的审讯机会吗?警方有证据证明3人危及“国家安宁及公共秩序”吗?对于18及19岁的中学生,应该动用严峻的紧急法令扣留他们吗?
第二,既然当事人已经证实涉案者非3名青少年,警方为何放人之后又再扣留他们,而且是没按照一般处理伤人案的程序将嫌犯提控上法庭,却直接援引紧急条例扣留他们?
第三,处理案件的一些警方人员涉及贪污。
为此,翁诗杰认为老百姓确实需要一个独立操作的团体来调查警方失职的问题,所以,他要求政府设立“投诉警察不当行为独立委员会”。
3名中学生是否有罪应当由公正的法律去裁定,援引紧急条例无法水落石出。整个事件中,除了一些警方人员的处理手法引起争议,有关当局对于处理学生问题的手法也值得置疑。
日前,教育部副部长拿督诺奥马便透露,所有学校的纪律导师必须上有关处罚学生的法律课程,以充分掌握处罚学生的条例,万一家长向有关教师提出民事诉讼,教育部也可做他们的后盾。教育部上个月向内阁提呈备忘录,建议修改1967年警察法令,赋权警方捉逃学生。
学生问题只能以“严刑峻法”才能解决?爱的教育已经不管用了吗?当局束手无策之际,是否曾经探讨教师素质、国家及教育政策的一些缺点?
-
豪坤
- Site Admin
- Posts: 2818
- Joined: 28-07-05 Thu 3:23 pm
- Location: 饭桶
- Contact:
拿正牌欺负人民的流氓好像越来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