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非回教徒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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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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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佛青总会第十八届全国代表大会
通过以下提案:



提案一

基于柔佛州州政府已发函批准马佛青总会行政与训练中心(普照寺)复工,马佛青总会第十八届全国代表大会谨此议决在2006年内正式复工。



提案二

最近在高等法庭的几宗案例,法官基于有关案件涉及伊斯兰教法而拒绝聆审,导致诉讼人求助无门。马佛青总会第十八届全国代表大会认为唯有通过具备全面司法权及独立的司法机构,才能有效地保障马来西亚人民之自由及公正。

有鉴于此,我们呼吁政府、司法机构及国会维护宪法至高无上之地位以保障国内所有宗教信徒之基本人权。

 

提案三

马佛青总会第十八届全国代表大会有感于最近有关改信伊斯兰教者及其非穆斯林家庭成员所面对的种种困境,同时深知国内许多佛教徒对于改信伊斯兰教后的个人及家庭成员的法律权利问题并不了解,如:

在伊斯兰法令下,脱离伊斯兰教是不被允许的。在大部分州属的伊斯兰教法令下,您可能被罚款、扣留或监禁。

若您尝试脱离伊斯兰教,由于孩子们是穆斯林,您将失去孩子的抚养权。

当您逝世后,您非穆斯林的家属如伴侣、父母和孩子,将无法继承您想留给他们的遗产。

一位已改信伊斯兰教的人士一旦逝世,即使死者已经很久没有遵守或实行伊斯兰教教法,其遗体仍将从其非穆斯林的家属手中夺走并以伊斯兰教仪式下葬。

若您的伴侣改信伊斯兰教,您将失去孩子的抚养权及您伴侣财产继承权。

因此,在维护宗教信仰自由及尊重个人选择宗教的权利的同时,我们吁请所有马来西亚佛教徒清楚明了改信伊斯兰教后对他们个人及非穆斯林家庭成员所带来的法律权利之影响。



提案四

为加强国民服务计划佛教徒学员对其本身宗教的认识,国民服务局委任马佛青负责协调及联系国民服务计划之佛学课程。

马佛青总会第十八届全国代表大会呼吁佛教团体、弘法人员及佛学教师踊跃参与国民服务计划之接待与弘法工作,使国民服务计划佛学课程能够全面在所有国民服务营推行,以让国民服务之学员能从佛法中受益。


提案五

当前马来西亚社会治安问题极度严重,抢劫、凶杀、强奸、绑架案等社会问题频频发生。这不但使人民的财产无所保障,也造成全国人民的生命受到威胁,无时不在恐慌中生活。

马佛青总会第十八届全国代表大会谨此呼吁政府采取适当的措施以杜绝日益严重的罪案,以安定社会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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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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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要批评一下基督教的"传教"方法。
他们会在七月头办一个名叫transporting fire 的活动。可是传是传出:
很好玩的活动,主讲人也很。。。之类的
可是我说探索回来的是他们会进行宗教式的活动,祷告等等,根本就不是"普通"的"活动"。
再多一个可是,他们宣传得很厉害,可以说大部分的中学生都知道了。而且还有很多人会去。

他们这样一挖,可能就挖走了很多人才,他们可就赚多了。
挂羊头卖狗肉的做法。。。有点过分。。。
他们有说非基督教徒都可以来参加,没问题的。
讲真的,真的没问题吗 ? 再来,又是要拉人。
有佛法就有办法,万事都有办法,只是看你怎么样把烦恼转智慧。
修学佛法就是一个转念,转一个念,就会发现智慧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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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佛青关注拆毁兴都教庙宇的行动



马佛青总会对有关当局在雪州拆毁兴都教庙宇的行动,表达高度的关注,并支持兴都权利行动力量(Hindu Rights Action Force - HINDRAF) 捍卫宗教信仰自由的努力。兴都权利行动力量主席瓦塔姆迪指出,在过去两个半月以来,共有12所兴都教庙宇遭拆毁。接获拆毁通告的兴都庙宇,数量则超过20所,多个庙宇有超过百年的历史,其中一所甚至拥有150年的历史,是本地的历史文物。在巴生Kapar路,拥有73年历史的Sri Muniswarar庙宇也接获拆除通告。

宗教信仰自由是基本人权。我国的最高法律,联邦宪法清楚地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权益。联邦宪法第3(1) 条列明伊斯兰教为官方宗教,但是其他宗教可以在联邦内的任何地方和平与和谐地被信奉。联邦宪法第11(1)条则阐明:每一个人都有归依和信奉其宗教的权益。除了联邦宪法第11(4) 条的限制外,他也拥有宣扬其宗教的权益。联邦宪法第11(4) 条提到“各州法律及有关吉隆坡纳闽直辖区的联邦法律可以控制或限制向伊斯兰教徒宣扬任何宗教教理。有关于宗教场所的建设、管理及维持,联邦宪法第11(3) 条提到:每一个宗教群体享有以下权益:(a) 管理本身的宗教事务;(b) 成立并维持作为宗教或福利用途的机构;及(c) 获取和拥有资产,并根据法律维持和管理它;联邦宪法第12(2) 条则阐明:每一个宗教群体有权成立及维持作为其子女宗教教育的机构,任何涉及该机构或管理该机构的法律不得基于宗教理由给予不公平的对待。

在实际的社会情况,人权,包括宗教信仰权益,并不是独立地运作。各种现实因缘,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个人或群体的人权及宗教信仰权益。当个人或某个宗教群体处于贫穷的情境,他或他们就没有能力合法地购置土地,根据合法的程序建设宗教场所。联邦宪法保障宗教信仰权益,但是贫穷使弱势群体无法或合法地实践宗教信仰权益。他们把宗教场所,建设在不属于他们的土地上,随时面对拆毁的命运。这是我国兴都教社群长久以来,所面对的困境。

另一方面,就算是在经济上有能力购置土地及建设宗教场所,非主流宗教场所的建设,也面对人为的阻扰及各种限制。在逼不得已之下,一些宗教场所非法地建立起来,以满足宗教信徒的需求。这些不合程序的宗教场所,也面对拆毁的命运。

马来西亚是一个奉行民主议会政治制度的国家。议会民主,强调少数服从多数。满足主流族群成为重要的政治议程。此长彼消,非主流族群的发展与权益被忽略了。因此,便自然出现受忽略的贫穷族群,把他们把宗教场所,建设在不属于他们的土地上,随时面对拆毁的命运,以及非主流宗教场所的建设,面对人为的阻扰及各种限制。但是,每一个有良知的人,都肯定知道这样的结果,不应该是理所当然的。大马社会极度缺乏的内涵,就是成熟的民主态度:多数族群尊重及关心少数族群、强势群体尊重及关心弱势群体。尊重及关心少数或弱势族群,就会体谅把宗教场所建设在他人土地上的无奈,甚而提供宗教土地给少数或弱势族群,以建设合法的宗教场所,更不会通过种种限制,阻扰宗教场所的建设。

马佛青总会因此呼吁有关当局,以宽容、体谅及成熟的民主态度,处理兴都庙宇的问题,解决兴都教信徒所面对的困境,避免采取强硬的拆毁庙宇行动
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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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深夜拜访法情,看了有一种莫名的感觉。一个明白佛教的佛教徒,绝对不会相信吴承恩笔下的《西游记》;相对的,一个明白回教的回教徒更不会强逼别人信奉回教的。宗教到了这个时代,已经逐渐失去了原始的精神,从注重戒律的僧团至现在只注重“言论”与“自由”的宗教团体,难道不是因为政治的因素而搞得风风雨雨?

阿拉伯的回教,印度的佛教,中国人的道德思想……在马来西亚的政治斗争下,使人有一种“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如果我一生下来就属于什么什么宗教,然后改信什么什么宗教……如果我一生下来是个女的,然后觉得身为女子不好,要变性!有些事情,看多了反觉得好笑,改信宗教的人要不就大事宣扬以前的宗教不好,要不就是极力证明自己目前的宗教是好的,但是很少人坐下来谈谈,谈谈宗教的演变,人类为什么需要不同的信仰?


博文随笔
6/8/2006
我重重地离去,带走一切云彩——李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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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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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独立新闻在线》
http://www.merdekareview.com/news.php?n=2716

未成年人皈依回教
家长可有权否决?(上)


■日期/Oct 10, 2006
■作者/杨培根
杨培根是资深律师,执业近40年,著有《法律常识》系列丛书17册。


【培根说法/杨培根专栏】我国有两个并存的法律体系:民事法体系和回教法体系;这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给我国司法机关帶來至今都无法妥善解決的难题。

1988年,《联邦宪法》曾被修改过,加了一项新条文:121(1A)条。这项修正条文规定:回教法庭权限內的案件,民事法庭无权审理。这就是说,民事法庭不能审理回教法庭权限內的案件。究竟甚么是回教法庭权限內的案件呢?这是令民事法官摸不清的一个问题。

它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化。修宪后,民事法和回教法一旦产生矛盾,我国法院显得不知所措、难以应付,判案时似乎举棋不定、顾此失彼。我们可以从近年來涉及未成年人皈依回教的案例,看出端倪。

到目前为止,民事法庭至少已审理了三宗涉及未成年人皈依回教的案件,那就是:

一、1986年《苏西张一案》
二、2003年《张亚美一案》
三、2004年《莎玛拉一案》

一、1986年《苏西张一案》:少女擅自皈依回教

这个1986年的案件,最后在1990年由最高法院终审。要注意的是,这是在《联邦宪法》修正条文第121(1A)条生效前审理的案件。

《苏西张一案》又名《张英发一案》。苏西张原本是个佛教徒的女儿,这名佛教徒在她父亲毫不知情下,擅自皈依回教。

当时,她还不滿18岁,是个还未成年的少女(年仅17岁8个月)。皈依回教后,下落不明;她父亲张英发,以父亲兼监护人的身份,起诉吉兰丹回教局。

他向法庭申请庭令,宣判:他身为女儿的父亲和法定监护人,有权決定女儿的宗教信仰及如何教养女儿。他认为,根据《宪法》,她女儿无权自行皈依回教,那是违宪的行为。

这案件涉及《联邦宪法》和《1961年未成年人监护法令》。它涉及《宪法》的宗教自由的条文:第11条;也涉及《宪法》教育权利的条文:第12(3)与12(4)条。

高庭裁定:孩子的父亲有权決定18岁以下未成年孩子的宗教和教养。不过,法官錯误地在判词中,加了一个条件,那就是:不可抵触《联邦宪法》所保障的孩子自由选择宗教的权利。換句话说,如果孩子出于自愿,可选择自己的宗教。

苏西张的父亲不服所判,上诉到最高法院去。结果,高庭錯误的判词被推翻了。最高法院确认:在国家利益大前提下,没得到家长或监护人的许可,孩子没有权利擅自接受其他宗教的教导。

不过,到了1990年,当最高法院审理这案件时,苏西张已成年了。最高法院认为,既然苏西张已成年了,这案件的判词则“已成了一个学术性的课题’。所以,針对张英发所要求的庭令,法院没作出任何判定。

要注意的是,有些州已个別实施了回教法。回教法规定,孩子“成年”后,就可自行皈依回教。问题是,回教徒成年的年龄,男的是15岁,女的则是初次來经的年龄。

但是,民事法则不同,不论男女,必须要滿18岁才算成年。因此,針对什么才算成年,回教法和民事法,有截然不同的规定,因而产生了矛盾。

1989年,雪兰莪州立法议会,修改了州《回教行政法令》。《回教行政法令》修改后规定:如果一名家长皈依回教,他未成年的孩子也自动皈依回教。

这显然是违反宪法的州法律。未成年孩子应不应皈依回教,不是由州政府的立法決定的,而是由《联邦宪法》规定。宪法明文规定,必须由家长決定,州政府无权越疽代庖。

当雪州议会提出这项修正法令时,民主行动党议员表示反对;但是,在执政党多数票支持下,州议会通过了修正条文。这项法律条文过后引起公愤。因此,在通过另一项修正法令时,不再提起这点。这意味着,有关条文已废除了。

废除这违宪的条文的结果是,回教成年法和民事成年法的不同条文,已得以协调,两者目前已不再出现矛盾的现象。这就是说,不滿18岁的未成年人,必须得到父母亲和监护人的同意,才能皈依回教。这是比较合理的处理方法。

二、2003年《张亚美一案》

2003年,沙巴高庭审理一起关于孩子皈依回教的案件,这就是《张亚美一案》。

在这起案件中,在妻子毫不知情的情況下,丈夫皈依了回教。1998年7月28日,他又瞒着妻子,促使自己的孩子皈依回教。他没征求过妻子的同意。为此,妻子到法庭申请庭令,要求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同时,要求法庭宣判,父亲擅自使孩子皈依回教,是无效的。

高庭法官指出,必须解答的两个法律问题是:

一、高庭有权审理皈依回教的案件吗?

二、未经母亲同意,父亲能使未成年孩子皈依回教吗?

在解答第一个问题时,高庭确认,这案件所涉及的是诠释一个州的某个法律问题。所以,即使这项州法律旨在执行回教法,民事法庭有权审理。

整个案情涉及家长对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因此,必须对相关法律作出诠释。有四项相关的法律:

一、《宪法》第12条-教育权利
二、沙巴《未成年人监护法令》
三、《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
四、沙巴《1992年回教行政法令》

《宪法》规定:不应以宗教,种族,出身,或出生地为理由,歧视任何公民:第12(2)条。不可强求他人接受教导不属于他自己的宗教教义,也不可强求他参与其他宗教仪式或祷告:12(3)。18岁以下的人士的宗教信仰,必须由其家长或监护人決定:12(4)

虽然《宪法》第12(4)条中“家长或监护人”的字眼,使用的是英文单数词,但是,法庭认为:条文并没规定,只要父母其中一人,就可決定未成年人的宗教信仰。那是因为,我国《宪法》不允许性別歧视的现象存在,男女是平等的。

因此,条文中的“家长”一词,必然包含双亲,即:父亲和母亲。如果对“家长”一词作出其他诠释,也就是说,如果父亲一人能決定未成年孩子的宗教的话,那么,孩子的母亲为孩子选择宗教的权利就被被剥夺了。

《未成年人监护权法令》经过修改后,双亲享有平等的权利,以管治未成年人的人身与财产。父母两人可共同行使这个权利。“夫妻两人应共同行使这项权利,不然,这项权利將变成虚无漂渺的东西。也就是说,不能只由父母其中一人行使。不过,如果其中一名家长去世,那就另当別论。”

沙巴的《回教行政法令》的规定,较为合理。法令规定:如果一名非回教徒根据回教法已达成年的年龄,他可以皈依回教。不过,如果他还不滿18岁,他则必须得到双亲或监护人的同意,才能皈依回教:第68条。

在这条文下,民事法和回教法互相协调,两者之间没任何矛盾。虽说在回教法下的成年人(他可能不滿18岁),可自行決定皈依回教,但是,如果他还不滿18岁的话,他就必须事先得到家长(即父母两人)或监护人的同意。这就是说,在沙巴,不滿18岁的回教徒,必须得到父母两人或监护人的同意,才可皈依回教。

法庭确认:根据《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取得监护权的母亲,有权決定孩子的教养和教育:第89条。但是,法庭没交代清楚,这种权利是否凌驾于另一家长(父亲)的权利。

虽然双亲有权共同決定未成年孩子的宗教信仰,但是,取得了孩子“抚养权”的母亲,应有权利決定如何教养和教育孩子。她这项权利,不应被剥夺。

尽管父亲仍然是法定的监护人(guardian),孩子的母亲应有权过问孩子宗教信仰的问题。孩子的宗教信仰,不应由男方一手包办。

2003年的《张亚美一案》是西马第一宗关于皈依回教的突出案例。

《苏西张案》和《张亚美案》这两起案件,不同点在于:苏西张在双亲不知情下,自愿皈依回教,不是她父亲迫使她皈依回教。但是,在《张亚美案》中,父亲主动促使未成年的孩子皈依回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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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皈依回教
家长可有权否决?(下)


■日期/Oct 11, 2006
■作者/杨培根

【培根说法/杨培根专栏】2004年4月,吉隆坡高庭审理了另一起未成年人皈依回教的案件,即《莎玛拉一案》(Shamala case)。这案件的的判词,引起众多公民社会组织的关注和非议。

三、《莎玛拉一案》

这起案件的案情是这样的:

莎玛拉和她丈夫,两人都是兴都教徒;他们根据我国民事法注册为夫妻。婚后,育有两名孩子,只有四岁和两岁。

2002年,丈夫在妻子毫不知情下,悄悄地皈依了回教。隔了几天,他又瞒着妻子,也使孩子皈依回教。也就是说,在未经妻子同意,他促使孩子改信回教。不过,女方得知这件事后,并没急急忙忙申请离婚。

2003年,丈夫却得寸进尺,又瞒着妻子,向回教法庭申请孩子的抚养权。

其实,早些时候,高庭在审理夫妻爭夺孩子的抚养权时,已把孩子抚养权判给女方,男方只有探望权。可是,有一天,男方乘着探望孩子时,把孩子帶走,没依时把孩子交回给女方。

为此,莎玛拉向高庭申请,宣判男方应入狱思过,因为他违反庭令,那是藐视法庭的行为。

女方也同时申请庭令,宣判她不受回教法庭裁定的约束。根据高庭的庭令,孩子抚养权已归于女方,回教法庭没权把孩子抚养权又转判给男方。

一审:回教法庭庭令不能约束非回教徒

在《莎玛拉案》第一次审讯时,高庭认确:回教法庭发出的抚养权庭令,不能改变民事法庭较早的庭令。回教法庭的庭令“对非回教徒的妻子,没有法律约束力”。

不过,高庭庭令对已皈依回教的丈夫,仍然有法律约束力,因为他们夫妻两人是按照我国《1982年婚姻法》缔结的民事婚姻。由于妻子没向高庭申请离婚,所以她仍然是他合法的妻子;因此,高庭有权判丈夫藐视法庭。

但是,在另一方面,針对孩子皈依回教事,高庭裁決:民事法庭没有权力审理。法庭认为,这类皈依回教的案件应由回教法庭审理。

法官指出,1988年,《联邦宪法》已加入了一项条文,即第121(1A)条。这项修正条文规定:回教法庭权限內的事务,民事法庭无权审理。法官因此认为,一个人是否已皈依回教,应由回教法庭決定,因为这是回教法庭的权限。所以,民事法庭不能处理。

要注意的是,民事法庭是全国性的法庭,而回教法庭只是州属法庭。严格说來,回教法庭是政府的一个部门而已,属于行政机关,不属于司法机关。我国《宪法》,是在这基础上,承认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属于司法机关的全国性民事法制度,和属于行政机关的州属回教法机构。

由2003年至2004年,这案件总共经过四次开庭审讯。

color=#FF80FF]二审:高庭无权审理皈依回教案[/color]

2004年4月13日,《莎玛拉案》二审;妻子要求法官宣判,孩子皈依回教是无效的,因为男方未经女方同意,单方面使孩子皈依回教。在法律上,那是无效的。

她的根据是《联邦宪法》宗教教育的条文【第12(4)】、《1961年未成年人监护法令》关于父母双方,对孩子拥有平等权利的条文,以及《1993年直辖区回教行政法令》第959(b)条。

要注意的是,在这方面,西马的《1961年未成年人监护法令》和沙巴的《未成年人监护法令》內容相似。

但是,联邦直辖区的《回教行政法》和沙巴的不同。直辖区采用“家长和监护人”(parent and guardian)的英文单数字眼,而沙巴采用的是“家长和监护人”(parents and guardians)的英文复数字眼。

直辖区法庭狹隘的诠释,认为:父母两人,只要其中一人同意,不滿18岁的未成年孩子就可自行皈依回教。法官是依据法令所采用的“家长和监护人”英文单数字眼,來作出这样的诠译。

其实,法官所提出的理由有不妥善之处。法庭似乎没考虑到,法律已规定,父母两人养育孩子的权利应该是平等的。

《宪法》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第8条)。同时,第12条也规定,在宗教信仰问题上,不应产生区別(或歧视)任何公民的现象。

可是,法官认为,由于《宪法》第12(4)条采用的是“家长”英文单数字眼,家长指的是“父亲”,所以《未成年人监护权法令》中家长权利平等的条文,不适用于身为回教徒的父亲的身上。

法庭指出,《苏西张一案》所确认的法律是:父亲作为法定监护人,有权決定未成年孩子的宗教。其实,《苏西张一案》,不是根据宪法第12(4)条下判,而是根据1961年的《未成年人监护权法令》下判。

法庭曾征询直辖区回教法律专家(mufti)的意见。回教专家说,身为回教徒的男方,有权单方面使孩子皈依回教,不需要得到女方的同意。

熟悉回教法的写作人莎比娅(Salbiah Ahmad)的看法是,回教专家提出法律意见时,理应引述可兰经法学专家的言论,來支持他的看法。但是,专家并没这么做。其实,可兰经第256节有项规定:宗教信仰不应存在强迫现象。但是,法庭判词似乎没提到这一点。

关于皈依回教的事,只要提呈一份临时证书,证明某人已皈依回教就行了。更甚的是,这种证据是決定性的,不得加以质疑。在这种情況下,法官的结论是:未成年人皈依回教的事,民事法庭无权审理。

对这种结论,有人质疑,认为这样引用《宪法》第121(1A)条是有问题的。这是因为,以往,在这条文下,民事法庭只是不受理“回教徒脱教”的案件,而不涉及“非回教徒皈依回教”的案件。这是两回事。

到目前为止,在这《宪法》条文下所审理的案件,都是关于“回教徒脫教”的案件。但是,《莎玛拉一案》所审理的,不是“回教徒脫教”的事,而是“非回教徒皈依回教”的事。

三审:应由双亲決定孩子宗教信仰

2004年7月20日,《莎玛拉案》第三次审判。女方申请孩子的抚养权和养育权。法庭准其所请,不过,男方有探望权。法官确认,应由双亲共同行使权利,決定孩子的宗教信仰。这是《未成年人监护权法令》几年前修正后的条文。

(要注意的是,案件三审时的裁定,和二审时不同。《莎玛拉案》二审时,当时的法官说:夫妻共同行使监护权的规定,不适用于身为回教徒的父亲。)

其实,适用于未成年孩子皈依回教的法律,应是民事法(即《联邦宪法》,不是回教法)。《莎玛拉案》二审的法官,似乎忽略了这一点。当时,法官以民事法庭没有管辖权为理由,对皈依回教事拒绝作出任何裁定。

在这案件的三审中,法庭则确认:孩子“在皈依回教时”,他们还是兴都教徒。丈夫应该征求妻子的同意,才能促使孩子皈依回教。(这也是根据民事法,即:《1961年未成年人监护权法令》)

在《婚姻与离婚(法律改革)法令》下,夫妻缔结的是民事注冊婚姻。这项民事婚姻并不因为男方皈依回教而自动废除;两人合法的注冊婚姻仍然存在。缔结民事婚姻的夫妻兼父母,有共同权利“決定教养与教育孩子的一切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教养和教育孩子是夫妻两人的共同权利。那就意味着,丈夫不可擅自促使孩子皈依回教;他必须得到妻子的同意,才可以这么做。既然丈夫没得到妻子的同意,就擅自使孩子改信回教,那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此,孩子还是兴都教徒,不是回教徒。

令人费解的是,案件三审的判词中,法官却提醒信仰兴都教的母亲,不要教导孩子非回教的教义,以免影响孩子的宗教信仰,也不要让孩子吃猪肉。法庭显然已把这两个孩子当作新近加入回教的信徒。

法官似乎承认孩子们已皈依回教了,但这难以令人接受,因为根据案件二审判词,法官已确认:法庭不能肯定孩子目前的身份,因为法庭无权审理这个问题。

小结
《莎玛拉一案》并没根据较早的《张亚美一案》的裁定來下判。一般來说,一名高庭法官出于尊重,判案时,会根据前一名法庭法官在类似的案件中,所作出的裁定。两名法官的裁定完全不同。

《张亚美一案》中,高庭宣判:未成年孩子的宗教信仰,必须由家长決定。然而,在《莎玛拉案二审》中,法官却说,法庭无权审理孩子皈依回教的事。

看來,《张亚美一案》的判定,比较符合法理。不过,从最近我国法庭判案的趋势來看,某些高庭法官比较倾向于不受理未成年皈依回教的案件。他们认为,民事法庭无权受理这类案件。

这些案件涉及的是宗教自由的权利。虽然《联邦宪法》明文规定,每个人都享有宗教自由,但是,人们对甚么是宗教自由,却有不同的看法。

在触及到这个课题时,有些人无法克制自己的宗教情绪,因而不能平心靜气地抒发已见。这是一件很不幸的事。

(取材自沙比娅·阿末著:《对未成年人皈依回教的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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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教理事会突承认改教不合法
争尸案急转直下丈夫领回安葬
王德齐 | 1月18日 傍晚5点45分

一名桌球中心经理颜世光和联邦直辖区回教理事会争领,被指已皈依回教的妻子黄秀兰(译音)尸体一案,今日出现戏剧性的转折。回教理事会突然承认黄秀兰生前是在不符合回教法的情况下改教,放弃争领尸体。

因此,吉隆坡高庭裁决,颜世光可以从国大医院领回其妻子的尸首,并以基督教仪式进行安葬。

黄秀兰于去年12月30日逝世。然而颜世光(左图)却在隔天接获一封由联邦直辖区宗教局总监在同一日所签署的改教宣誓书,指黄秀兰在一名马来妇女西蒂爱莎(Siti Aishah Ismail)的协助下,已于12月24日改信回教。有鉴于此,回教理事会也欲领出黄秀兰尸体,以回教方式安葬。

不过,今年53岁的颜世光坚称妻子到死亡的那一刻,仍然是一名基督徒。他在1月4日取得庭令,禁止国大医院将黄秀兰的尸体交给回教理事会,一直到高庭裁决她在死亡前是否是一名穆斯林为止。高庭原订在今日开始听审此案。

回教理事会在本月16日一改之前的强硬立场,以公函通知颜世光的代表律师卡巴星说,在经过一番调查和录取相关人士的口供后,他们发现黄秀兰的改教过程并不符合联邦直辖区回教法律管理法令第85条文的规定。

“因此,我们不愿继续抗辩,或对此采取任何进一步的行动。我们放弃所有权益,并将死者的尸首交给其家属颜世光,根据其生前的宗教信仰安葬。”

卡巴星今早在吉隆坡法庭大厦告诉记者说,他将尽速获得高庭庭令,使到颜世光可以在今日领出其妻子的尸体。他表示,若一切顺利,黄秀兰的尸体将停灵在家两天,然后以基督教仪式安葬。

卡巴星也批评,回教理事会以轻率态度处理这宗敏感的案件,在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便声称黄秀兰是一名穆斯林,然后欲争领其尸体。

“这是一宗非常严重的案件,回教理事会在未来应该更小心,以确保改教是在符合回教法的情况下完成,而不是先争领尸体,拒绝让给非穆斯林的家属,过后却承认改教不合法。”

“在这宗案例中,丈夫成功把案件带上法庭,但是在其他案例里,不正义的事件可能一直发生。”

卡巴星表示,他将代表颜世光起诉回教理事会,针对诉讼期间所蒙受的损失和痛苦索取赔偿。

一脸倦容的颜世光今早现身吉隆坡高庭,出席审讯。他表示,在12月31日之后,他就不曾见过妻子的尸体,这半个月的经历对他来说非常惨痛。随着高庭作出裁决之后,他终于松了一口气。

“在这18天里面,我有几天忧虑到睡不了觉。”

颜世光透露,有关改教风波,相信是在他们两夫妇于去年12月中向巫师求助,治疗其妻子的肾病时所发生的。

本身信奉佛教的颜世光坚称,他们当时向巫师求助医病,根本不是为了改教,更况且他在整个治疗过程都陪伴着妻子。他也透露,妻子是在去年11月才刚信奉基督教。

“她只不过是去接受治疗,不料却因此而发生改教风波。”

颜世光指责有关巫师的儿子掀起整起争尸风波,因为后者拍摄了一段其妻子被指改信回教的片段,并在12月31日出示给警方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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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六百人律师公会前抗议
改信回教座谈会被迫腰斩
■日期/Aug 09, 2008 ■时间/01:59:59 pm
■新闻/家国风云 ■作者/特约记者林仕妆


【本刊特约记者林仕妆撰述】逾六百人今早聚集在坐落于吉隆坡市区的马来西亚律师公会总部前,抗议律师公会今早坚持主办“改信回教:重看《联邦宪法》第121(1A)条款、苏巴希妮(R.Subashini)及莎玛拉(Shamala)案件”座谈会。这场原定今早8时30分至下午一时在律师公会视听室举行的座谈会,在与示威者代表进判后,最后被迫腰斩。

座谈会尚未开始前,由于律师公会的保安人员截获两樽疑似汽油弹的玻璃瓶,而报警求助,因此示威者尚未聚集前,多名警员已封锁现场,严阵以待。

到了8时20分左右,约两百示威者聚集在律师公会前的街头对面,拉开布条高喊口号。十分钟后,这些示威者更一度逼近律师公会,声声要律师公会终止这场座谈会,以免破坏种族和谐。

回教消费人协会(Persatuan Pengguna Islam Malaysia)代表阿兹曼江(Azman Kang)等人更在集会开始时高喊:“这(集会行动)无关政治,这关于宗教及我们的尊严!”(Ini bukan politik, Ini tentang agama dan maruah kita)

阿兹曼是一名华裔回教徒,在集会期间也多次表示自己是一名信奉回教的华裔:“他们应该尊重我们的宗教,更何况在法律底下,我们也尊重其他人。”

其他出席者包括人民公正党吉打州居林-万拉峇鲁区(Kulim-Bandar Baru)国会议员朱基菲里诺丁(Zulkifli Nordin)、回教党青年团团长沙拉胡丁(Salahuddin Ayub,右图)、Persatuan Kebajikan Insan Bakti主席莫哈末莫达(Mohd Moktar)、半岛学生联盟(GPMS)副主席加伊斯(Jais Abdul Karim)、人民公正党中委巴德鲁(Badrul Amin)、马来西亚回教福利及宣教组织(PERKIDA)中委莫哈末沙里尔、Ikatan Rakyat Insan Muslim Malaysia(IRIMM)代表阿米尔(Amir Amsaa)及回教学生联盟(GAMIS)第二副主席希尔米(Hilmi Qusaity Jahari)等等。

另外,巫统海外俱乐部(Alumni Kelab UMNO Luar Negara)宣传主任莫哈末纳扎里(Mohd Nazari Ahmad)也出席集会;据他本人说,他是依主席诺奥玛的指示到场,以示支持示威者。

警方在8时40分后虽成功促使示威者退至律师公会对街的建筑物,但示威者却高喊表示,如果座谈会不停止,示威者将强行闯入(rempuh)律师公会。

其后示威者由于要律师公会主席安美嘉下来不果,再次冲破镇暴队和警察的阻拦,包围在律师公会建筑物楼下大街。这时,大批回教党支持者也由回教党志工队(Unit Amal)护航下到场,使得集会人数顿时暴增,气势凌人。

由于座谈会照旧举行,示威者坚持不肯离去。双方僵持不下许久,迟至9时45分,在集会代表领袖与警方私下商量后,答应让示威者代表进入律师公会谈判。三名入内谈判的代表包括朱基菲里诺丁、加伊斯及霹雳州回青团团长诺阿兹里(Nor Azli)。当时楼下的示威者更是高喊“回教万岁”、“粉碎律师公会”的口号。

大约上午10时,座谈会已经获悉腰斩了,但示威者坚持不肯离去,非要听到朱基菲里诺丁的汇报不可。然而朱基菲里在10时10分汇报座谈会腰斩的消息,并要集会群众退后让座谈会出席者安全离场,却引来群众起哄。

朱基菲里(左图中)表示,他已经警告主办单位,要他们尊重回教。他也不排除下次如果再发生类似事件,回教徒将会采取更强硬的行动。在场示威者一度情绪激动,要律师公会代表出来道歉,否则不会离开,但是朱基菲里坚持表示,他已经答应让律师公会代表安全离开:“回教徒必须遵守自己的诺言,我已经答应他们了。”

陆陆续续从前门离场的座谈会参与者都遭示威者起哄,律师公会前主席杨映波出来与朱基菲里交谈,也遭示威者辱骂,有些参与座谈会的回教徒更被辱骂为杂种(bustard) 。

这场集会在10时30分,经集会领袖要求,祈祷后方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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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星洲日报》
http://www.sinchew.com.my/node/77502?tid=1

安美嘉:尋解決方案‧律師公會續辦宗教論壇

(吉隆坡)大馬律師公會主席安美嘉說,雖然這次的改信回教論壇受到阻撓,但律師公會未來仍會繼續舉辦這類活動,因為人民需要針對宗教疑問找出解決方案。

她認為,站在自由與尋找解決方案的基礎上,上述論壇必須繼續展開,不過律師公會仍未計劃在何時及如何舉行類似論壇。

安美嘉在論壇半途結束後受媒體詢問時表示,她允許一些在外頭示威的代表進入會場,目的是讓這些人士發表他們意見,但很遺憾的是,這些人士卻是來鬧場。

“我與任何人沒有問題。這些人士鬧場令我感到羞恥。這些人士的行為令人懷疑,我認為如果他們要發表個人意見是好事,我想聽他們的想法、為何會對此論壇感到不安和為何認為此論壇不應舉辦,但他們沒有這麼做。”

她表示,此論壇原本進行順暢,分享經驗者都受到保護,身分不會見報,這些分享者都是真實的,他們面對問題和受苦,這屬於人道問題,因此律師公會需要找出解決方案。

她強調,律師公會絕對沒有要求修改《聯邦憲法》第121(1A)觸及信奉回教和回教法庭的權限,公會主要希望藉此論壇,以探討如何通過法律解決宗教爭議問題。

安美嘉表示,律師公會基於安全理由和與警方合作,被迫在早上10時提早結束論壇。此論壇時間原本定在從早上8時30分至下午1時。

較早時,安美嘉在為論壇致開幕詞時表示,改信回教課題並非只屬法律問題,也是人道問題,因此公會希望通過公開討論,以找出解決方案。

她表示,雖然公會舉辦此論壇受到很多組織的抗議和批評,但公會歡迎這些批評,公會與這些人士並沒有恩怨。

她表示,雖然宗教屬於敏感課題,但由於確實有人因改信宗教受到影響,如夫妻和孩子等。

她也說,雖然外面有人展開示威抗議,但律師公會不會採取法律行動對付這些人士,因每個人享有示威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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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The Malaysian Insider
http://www.malaysianinsider.net/index.p ... r-did-they

The day the loudest won... or did th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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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view of the chaos in the hall at the forum.

By Debra Chong

KUALA LUMPUR, Aug 9 — An open forum organised by the Bar Council to discuss matters of conflict in family law arising from one party's conversion to Islam today was interrupted by protesters from several Malay-Muslim movements.

In her opening speech, Bar Council president Datuk Ambiga Sreenevasan invited the protesters to join the forum and share their dissenting views.

"I'm aware this forum has drawn many criticisms from many quarters. I don't have a problem with criticism... there are demonstrators outside, you can hear them," she said.

Jerking her chin towards the windows at the back of the auditorium, she continued: "We have absolutely no quarrel with them. They are exercising their freedom of speech. We hope they'll be allowed to carry out their demonstration peacefully. We're certainly not lodging any police report."

At 9.25am, just as the forum was warming up, Ambiga informed the participants inside the auditorium that the police had advised the forum be wrapped up by 10am.

According to reports, the 100-plus protesters, who had been demonstrating outside the building since 8am, had swelled tremendously and were in danger of turning more than unruly.

At 9.50am, a handful of protesters, led by Kulim Bandar Baharu parliamentarian Zulkifli Noordin from Parti Keadilan Rakyat (PKR), muscled their way to the front of the first-floor auditorium at the Bar Council headquarters in Leboh Pasar Besar here amid an ongoing and lively discussion on the 2006 court case of R. Subashini, whose ethnic Indian husband T. Saravanan had embraced Islam and converted their five-year-old son without her knowledge or consent.

Despite the heavy police escort, heated words were exchanged between some of the protesters and some members of the Bar Council. The word "monkey" was heard bandied about several times by both sides.

Calls for calm by the forum moderator, Zarizana Abdul Aziz, a lawyer from the Penang-based non-government organisation Women's Centre for Change, were ignored, as were calls from the floor for the protesters, hogging the central aisle, to sit down and not block the view of the forum panellists.

Surprisingly, the discussion still went on. In fact, the topic had moved onwards to the case of S. Shamala, whose husband Dr M. Jeyaganesh embraced Islam four years after their marriage and converted their two children as well.

The incident came close to turning into a real fracas when one of the protesters, a stout man in a white shirt with green lining on the sleeves, grabbed a microphone and shouted: "I represent Umno Malaysia! Close this forum right now!"

The man, who only identified himself as Jais, added: "We want to give advice; next time, don't have things like this that challenge the people of Islam."

Immediately, an incensed woman, lost within the crowd of hulking men, latched onto another microphone and hollered right back: "You represent Umno; I represent the Muslims! I'm ashamed by your behaviour! Islam does not condone this behaviour! Do not make use of Islam!"

Turns out that the chilli padi was Dr Mehrun Siraj, an outspoken law lecturer at the International Islamic University and a former member of the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of Malaysia (Suhakam).

The male protesters looked fit to burst a blood vessel at her words. Fortunately, members of the Bar Council secretariat were on hand and quickly intervened before anything untoward happened in that highly charged atmosphere.

A lawyer on the sidelines shook her head and tsk-ed at the chaos in front of her. "They're bullies! Such bullies!" she said, though she did not elaborate whom she was referring to.

The organising committee from the Family Law Department of the Bar Council went around the room and repeatedly called on the protesters and the annoyed participants to take their seats. They too were mostly ignored.

It was only when Ambiga finally took control of the microphone and announced in a loud and exasperated voice that the crowd inside finally listened: "Ladies and gentlemen, I'm going to close this forum, right after everyone sits down. Please sit down."

The time was three minutes to 10am.

For all that the forum lasted only an hour and 10 minutes, when it was schedued to last till lunch time, Ambiga was satisfied. She found the discussion fruitful.

"It's unfortunate that we could not carry on with the forum. It's a real shame we had to stop the forum due to the advice from the police.

"I have great faith in our ability and maturity, as Malaysians, to discuss sensitive issues sensibly. I do not subscribe to the view that we cannot talk about sensitive issues, not for one minute. Not today. Maybe it was the case 30 years ago, but not today," Ambiga conclu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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