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有实权皇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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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揭秘者愿助查司法丑闻
前提:成立有实权皇家委员会
■日期/Oct 05, 2007 ■时间/09:06:23 pm
■新闻/家国风云 ■作者/本刊陈慧思


【本刊陈慧思撰述】前副首相、人民公正党实权领袖安华依布拉欣(Anwar Ibrahim)透露,只要政府愿意成立皇家调查委员会取代毫无实权的三人小组,揭秘者乐意挺身而出,全面配合调查司法丑闻。

他说,只要人身安全受保障,揭秘者愿意公开露面协助调查。人民公正党副主席兼执业律师西华拉沙(Sivarasa Rasiah)补充,一旦成立皇家委员会,揭秘者无惧公开露面,还可藉曝光加强个人安全。

安华今午是接受反贪污局两名官员调查后,在记者会上发表上述言论。今午3时30分,安华由该党总财政、执业律师梁自坚陪同,在其位于雪兰莪州八打灵再也的办公室接受反贪污局两名调查员旺阿都拉曼(Wan Abdul Rahman,左图右)及洪(音译,左图左)问话,盘问过程长达2小时15分。

西华和安华依布拉欣的政治秘书沈志勤昨天录取口供时,遭反贪污局官员援引《1997年反贪污法令》,限令他们在七天内透露揭秘者身份;不过,反贪污局今天并没有援引相同法令向安华施压。

此外,官员也向他讨取“律师参与游说委任法官”录影尚未公开的另外六分钟片段,唯他告知官员:“一旦提供者同意,我将在短时间内提供(片段)。”

他告诉记者,他有意尽快公开14分钟录影剩余的部份,唯他必须遵守对揭秘者许下的承诺。

官员主要探听揭秘者身份

安华在记者会上表示,反贪污局官员的问题主要围绕在揭秘者身份,以及九月中旬揭秘者携带录像到安华住家放映时的经过。在安华拒绝透露揭秘者身份之后,官员还问他“是老的,年轻的;男性,还是女性”,唯安华一概拒绝回应。

安华告诉记者,他在盘问过程中提醒调查官,《反贪污法令》第53条款保障和维护揭秘者的利益。官员打探揭秘者身份时,他回答:“我还没有准备好,我已答应照顾他们的安全,我只会在他们准备好时才提供消息。”

安华告诉官员:“适当时我就会说出来;在适当的时候,他们会出来,为何现在这么紧张?给他们保障,他们就会出来;给他们保护,我就可大胆地说,在数天内,他们就可以公开露面。”

安华表示,揭秘者一开始就向他表明,只要成立皇家调查委员会负责调查此事,他们就愿意挺身全面配合调查。

《1950年皇家委员会法令》阐明,皇家委员会有权传召证人、证据、为证人提供保护。他说:“他们期待皇家委员会的成立,因为这样他们才感到安全,没有人可以骚扰和提控他们。”

挑战政府设立皇家委员会

安华表示,反贪污局答应为揭秘者的身份保密,他个人感到满意,但保密以外,尚有不容妥协的安全问题;《反贪污法令》第53条款保障揭秘者的身份不外泄,却无法保障揭秘者的安全。因此,成立具有公信力、有法定权力的皇家委员会有其必要。

他说“担忧的不是我,而是消息提供者,他们担心自身的人身安全”。

安华表示,反贪污局提供的保密承诺无法保障揭秘者的人身安全,而负责辨认录影片段真伪的三人小组也承认没有权力传召证人,为此,他挑战政府设立皇家委员会,公开彻查司法丑闻。

他说:“成立三人小组,只为向副首相纳吉报告?”“如果政府、司法没有事情要隐瞒,为何我们不这么做(成立皇家委员会)?为何不说,‘我们没什么要隐瞒,因此为什么不公开’?我可以公开挺身,西华和沈志勤也一样,但是我们要怎样保障这些人的安全?”

“如果政府没隐藏任何事、大法官、林甘、陈志远和登姑安南没有隐瞒任何事,为何我们不支持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

安华指出,从首相和副首相的言论有逃避指摘的倾向,舆论焦点全在于录影片段的真伪。安华表示,录影片段的谈话内容、提及的人名都有根据,他丝毫不怀疑录影片段的真实性;他建议调查官员向高层提议成立皇家调查委员会,以显示政府调查此事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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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独立新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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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丹阿兹兰吁法官公正独立
法律研讨会全场鼓掌两分钟


■日期/Oct 29, 2007 ■时间/05:40:28 pm
■新闻/家国风云 ■作者/本刊曾薛霏

【本刊曾薛霏撰述】“今天,法官必须警觉的是,许多根源可导致司法制度失去独立性,不只有行政权力,因此,法官必须一心一意地拒绝与商界要人和其他有关系人士交际的诱惑”,霹雳州苏丹阿兹兰沙(Sultan Azlan Shah)如是表示。

苏丹阿兹兰沙今天为马来西亚律师公会举办的第14届法律研讨会“独立50年”(50 Years of Merdeka)致开幕词时,对我国司法制度逐渐失去公信力表达了他的担忧,并要求法官以公正、独立和专业能力审理案件,恢复人民对司法制度的信心。他致词完毕后,全场大约一千名出席者起立鼓掌长达两分钟。

原订出席发表主题演讲的首相阿都拉巴达威,临时通知主办当局他未克出席。他今早在吉兰丹哥打巴鲁为东海岸经济特区举行开幕礼;据知,这项活动早在一个月前已安排好。主持人传达阿都拉无法与会的消息时透露,首相今晚将在万丽酒店(Renaissance Hotel)宴请所有出席者,并发表演说。

曾担任最高法院院长的苏丹阿兹兰沙在致辞词时表示,公众对司法制度的观念至为重要,如果公众对司法制度失去了信心,司法制度就失去其价值以及无法为其社群服务

他指出,司法制度最重要的原则是“公正”,其公正与否,视乎两种概念的存在,即真正公正和看起来公正,后者比前者重要。公正也意味着,法官不但独立于外在力量的影响,同时也独立于同侪之间的影响;无论一个法官多资深,他也不可主宰其同侪如何下判。

他认为,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心能够以四项条件衡量:一、司法制度的独立原则;二、判决的公正性;三、公平审理原则;四、审理案件者的廉正。

他说:“我必须承认在过去几年来以及最近,我们可以听到一些对司法制度的忧虑。最近,媒体报道了一件非常令人不安的司法制度事件,前上诉庭主席也出了一本书,表达了自己对一些案件的判决的质疑。”

“我们曾以我国的司法制度为傲,我们的邻居羡慕我们的司法制度,我们的司法制度曾经数一数二,而且法庭在引用一些判决时,也充满信心。”

他认为,虽然现在的社会日益复杂,法官的任务也比之前更困难,但是公平、独立等都是普世价值,再者法官在《联邦宪法》底下,享受了任期的保障,更应该公正、自信和称职地执行他们的任务。

除了秉公审理案件,苏丹阿兹兰沙认为,在一个多元种族和宗教社会,法官必须紧记,他们是全马来西亚人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不分种族、不分宗教对各造的感受敏感,不应事前对一个课题存有偏见,进而影响判决

他也引用了前最高法院院长苏菲安(Suffian Hashim)曾在1982年说的话:“在一个多元种族的社会,我们法官无法拒绝自己是个马来人或印度人;又或者是个回教徒或兴都教徒,我们尽可能不要太过认同特定的种族或宗教,因此,当人们阅读已删除名字的判词时,将无法知道我们的种族和宗教信仰,以便许多社群,特别是少数族群可以信任我们不会将他们的权利践踏在脚下。”

苏丹阿兹兰沙认为,如果没有独立的律师公会,不会有独立的司法制度,因为这两者拥有共生关系。律师公会必须确保其会员具有高水准的廉正和专业操守。诚然,律师也分好坏两种,一些律师也会违反职业操守选择法官以替其客户挣得有利的判决,这是严重干预司法制度的作法。

安碧嘉在致欢迎词时表示,独立和勇敢的司法人员在法治社会非常重要,马来西亚律师公会经常秉持着公正以及不受影响的精神;律师公会拥有独立的纪律委员会(Disciplinary Board),同时也尝试多方面加强会员的水准。

安碧嘉引用了首席大法官巴瓦迪(Bhagwati)的话道:“司法制度涵盖律师公会和法官。当我们保持自己的廉正时,是律师公会在强烈支持司法制度的独立。当我们宣读判决时,律师公会勤奋和研究突显在我们的工作上。当我们表达我们对人民的承诺时,是律师公会选择了我们所表达的行动。那些为了司法制度独立而斗争的人肯定知道这是不足够的。我们需要同样的热情去捍卫律师公会的独立性。对那些说‘不要碰司法制度’的人,我要加上这句‘不要碰律师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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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着上面的报道,很是自豪。
自豪我也是霹雳州子民。
自豪有自己写稿而又内容充实的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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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黄 wrote:读着上面的报道,很是自豪。
自豪我也是霹雳州子民。
自豪有自己写稿而又内容充实的苏丹。
真的岂有此理,竟然有人这样诬蔑我的偶像:

为何民联政府会在霹雳州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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